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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化”思想是黑格尔哲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有关其教化思想,黑格尔在他最先公开出版的第一部著作《精神现象学》第六章“精神”这一章节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给我们展现了一幅主观精神经过现实这一教化环节获得普遍和现实的效准,进而发展为绝对精神的过程。精神只是绝对精神发展过程中一个环节,它由最初的感性确定性经过知觉、知性、自我意识和理性发展而来。在理性的最后一个运动阶段,意识的对象,即纯粹范畴,曾上升为理性的概念,而究其已经获得的普遍性而言,它已经被规定为自在而又自为的存在着的本质。“这种仍然是抽象的、却构成着事情自身的规定,就是精神性的本质”[1]。然而,虽然理性的发展获得了精神性的本质,但其仍然还只是抽象的形式的知识,相对于普遍的实体来说它还只是一种个别事物,进而任意地制定武断的法律,并充当有权审断这些法律的仲裁人。这种精神性的本质被称作伦理实体,但精神本身还尚不是伦理现实,精神还只是一种与现实世界对立着的自我。然而,精神只有经过这样一种对立才能够获得它的实在性,获得原本属于它的活的本质。这就是自身异化了的精神,即教化世界所包含的内容。在黑格尔看来,在伦理实体阶段精神作为个别事物是抽象地存在着的,只有经过现实世界的异化和教化才能够获得其存在的现实性。因为“自我意识只有当它异化其自身时,才是一种什么东西,才有实在性;通过它的自身异化,它就使自己成为普遍性的东西,而它的这个普遍性即是它的效准和现实性。”[2]精神的发展是从抽象的精神本质出发,经过异化出现实世界并经过教化这一关键性的环节获得实在性,进而通过对前面两个环节的扬弃向指向内心的道德世界进发的过程。其中每一个环节都不可或缺,如果没有异化和教化的环节,则精神只是一种抽象和空洞的意识,根本无法获得现实性,更不用说通达最后的环节:绝对精神。然而,我们知道,《精神现象学》只是黑格尔教化思想理论上的建构,这一思想只有落实到实地才有它的意义,后者在黑格尔面向现实和未来的实践理论建构著作《法哲学原理》中得到了实现,其有关教育观念的论述与《精神现象学》当中的教化思想形成了前后、理论实践遥相呼应的景象。因此笔者拟从四个章节来阐释黑格尔的教化思想。第一章主要从教化这一概念的词源学和历史内涵的考察入手,分析德语词Bildung本身的内涵以及将其翻译为汉语词“教化”的合理性所在,进而从历史上分析前黑格尔哲学有关教化的观念;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旨在通过梳理《精神现象学》中有关教化思想的文本,分析黑格尔教化思想的内容及其实质和归宿;第三章则试图通过结合《法哲学原理》中有关教育观念的论述,说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精神现象学》中所阐释的教化思想的发展和推进;第四章的重点有两个,第一个在于通过对黑格尔教化思想方法论的考察,以求能够更好地回头理解教化思想的内容和实质;另一个则在于以启蒙为视角对黑格尔教化思想的意义做出合理的评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