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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教育投资立法是指在分析现行有关法律问题的基础上,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形势的需要,制定单独的《高等教育投资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高等教育投资法律体系。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概述了高等教育投资立法的几个最基本的问题。对我国高等教育投资立法的历史、现实紧迫性进行了初步分析;对“投资”、“高等教育”两个概念进行了辨析;探讨了高等教育投资立法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在分析了现行高等教育投资立法的价值倾向后,尝试性地重构高等教育投资立法应有的价值:追求教育公平和人的全面发展。在探讨了高等教育投资立法应保障的各种权利后,指出受教育权是高等教育投资立法应保障的目标性权利。在分析了受教育权、社会权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提出高等教育立法应该体现社会权保障的要求。高等教育投资立法的价值,指导和制约着其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受教育权保障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多多益善与高效利用相结合原则,强化政府责任与承认政府调控权力的原则,社会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适应国情原则,开放性原则。第三部分,对高等教育投资立法的模式和体系进行了分析。认为从模式来看,我国现行高等教育投资立法应当独立于《高等教育法》,建立完整、系统的高等教育投资法律体系,并以此促进政府转变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方式——注重通过高等教育财政投资间接调控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从体系上讲,高等教育投资法律体系应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少量的部门规章。第四部分,论述了高等教育投资立法中有关主体的法律概念,探讨了对政府、捐赠者、受教育者和其它高等教育投资人进行不同的权利义务配置。第五部分,论述了高等教育投资评价的法律概念,评价机制的建构、各评价主体的权利、职责。初步探讨了高等教育投资监督的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