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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的法律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上的一个特殊问题。合同中第三人理论使合同效力不拘泥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和义务,为当事人快捷、安全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发挥了很大作用。因此,如何保护第三人利益,并有效调和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达到三者的平衡,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了。本文主张建立我国《合同法》上的第三人制度,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承认利他合同和负担合同,并引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合理平衡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并从以下五个部分进行了论述: 第一部分:合同中第三人理论概述。这部分包括了合同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合同中第三人制度赖以产生的理论基础。本文研究对象限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与合同的履行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包括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负担合同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中第三人理论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的研究,指出合同法从一开始就孕育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直到近代,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才得以确立其地位,继而出现负担合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本文通过对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社会法学及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认为忽视第三人利益与公平、正义的理念不符,应当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予以革新,赋予第三人一定的权利,从而为合同中第三人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法理支撑。 第二部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法律地位解析。这部分主要分两个小部分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及第三人法律地位进行了阐述和论证。第一个小部分,首先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作了界定,指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应该在狭义上理解,即仅指真正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认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1) 约定人与受约人之间应当有有效契约之成立。(2) 合同当事人须表明由第三人获得权利的意思。(3) 须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且不以债权为必要。(4) 无须使第三人单纯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