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无论是对于修法之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还是之后的新罪“污染环境罪”,讨论者都热衷于对实然法的批判。理论研究囿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应然设置及其立法建构。很少有学者以环境观的视角,忠诚于法律文本,系统的思考如何运用现有的刑法理论解决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中遇到的问题。本文的研究基调正是立足于司法实践。笔者有意避免评价法律规范本身,而试图运用基础理论去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具体而言,本文涉及污染环境罪司法定罪和量刑两方面问题,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全文研究的背景和语境。环境是全文的关键词,而环境问题乃为文章研究的切入点。环境之于法学,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笔者认为环境犯罪中的“环境概念”外延涵射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而环境问题普遍性、经济副产品性以及利益冲突性的特点又是污染环境罪司法定罪和量刑标准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第二章是文章理论研究的起点。从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入手,以环境观的论述统领全文。本章的论述是之后犯罪构成要件论述的基础,正是在环境观的指导下,才有了生态法益独立意义的认识,才有了“环境污染后果”的“单结果”要件,才有了针对“环境污染结果”的过失心态。第三章是全文论述的核心。本章论述了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污染环境罪”的立法之变与立法之争。全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为现状与困境,着重论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存在的司法困境与立法阙如;第二节为改变与革新。这一节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对前罪的修改。在客体方面,污染环境罪在我国刑法中首次确认了环境法益的独立价值;在客观方面,污染环境罪依然为结果犯,其成立所需的“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应当从环境法益自身的损耗考量,而不应再以人类个人法益和社会法益的损害确定;第三节为争论和求索,主要涉及当前污染环境罪的理论争议问题:其一是该罪的主观罪过形态问题,笔者首先运用“证伪”的方法否定混合说理论的正确性。然后从刑事司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出发,认定过失说的合理性。其二是污染环境罪适用严格责任的问题,本文认为污染环境罪行为人主观罪过形态确实较难认定,但是不应贸然引入严格责任,原因有二:严格责任理论自身存在无法弥补的缺陷;严格责任的引入不适当的扩大了环境犯罪的犯罪圈,有可能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第四章是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的拓展性研究。文章主要涉及单位污染环境犯罪问题和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笔者认为,针对主观方面的不同,对故意犯罪的单位,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对过失犯罪的情况,应当引入监督过失的理论确定注意义务的内容以及过失责任成立的基础;在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中,应当引入疫学因果关系理论,适当降低证明标准。第五章主要涉及污染环境罪刑罚裁量的问题。本章首先从转变刑罚目的观入手,通过否定传统“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刑法目的观,确立“报应与一般预防相统一”的环境犯罪刑罚目的观。并在此基础上引入社会防卫理论,以此指导具体的刑罚裁量。在污染环境罪的刑罚裁量中,笔者认为应着重强调以下三点:第一,重视罚金刑的适用;第二,注意与其他罪名的衔接与转化;第三,配合适用非刑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