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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企业在排污权的保护下正不断侵害公民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的内容丰富,包括环境使用权、环境保护相邻权和环境人格权。企业应当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尊重公民环境权利。同时,政府享有进行环境决策,执行环境法律、管理环境公共事务的专门权力。政府作为环境权力的主体有义务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不受侵害。虽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要求,特定时期内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路线具有历史合理性。但是,当下公民俨然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者。目前国内外理论界关于环境维权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民环境权利意识增强、政府不作为以及环境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通等,而从环境维权群体性事件中的公民环境权利、企业排污权以及政府权力的冲突角度分析鲜有涉及。环境维权群体性事件中公民、企业及政府的冲突是事件的焦点问题,而三者之间的冲突反应在立法中正是公民环境权利、企业排污权及政府环境权力的冲突。随着我国法治文明的建设,环境维权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必然需要依法进行。因此,对环境维权群体性事件中的公民环境权利、企业排污权及政府环境权力的冲突进行研究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公民环境权利、企业排污权及政府环境权力的冲突具体体现为:企业排污权的肆意扩张侵害公民环境权利。由于政府权力具有有限性以致无法全面监督企业,并且政府权力存在寻租的倾向,政府与企业在环境问题中存在复杂的利益勾连。政府环境权力发生异化,不能发挥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功能,企业排污权处于不断扩张状态。因此,政府在环境维权群体性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环境维权群体性事件中政府权力的异化是冲突的关键。本文首先分析,公民环境权利与企业排污权冲突的原因及冲突的解决原则。其次,分析企业与政府之间一体化的原因。再次,分析政府环境权力在环境维权群体性事件中的关键地位。最后,论文通过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寻求解决环境维权群体性事件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