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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侵占罪犯罪对象的认识和理解有很大争议,笔者通过对侵占罪犯罪对象进行初步探讨,期望能够对我国侵占罪的立法完善、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积极意义。首先,本文引用了一个较具典型意义的案例,通过综述案情,得出案件引发的三个问题:(1)如何认识侵占罪的犯罪对象;(2)哪些财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3)怎样理解和界定成为侵占罪犯罪对象的财物的概念和范围,以及案件争议的两个焦点。然后,针对案件引发的问题对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了法理分析。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三类: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第一,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笔者认为,代为保管应当以合法为前提,不仅指基于合同关系而持有他人财物,同时也包括根据事实上的原因而持有他人财物。保管的依据有委托关系、租赁关系、担保关系、借用关系和典当关系,并特别指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不能成为代为保管的依据。他人财物包括公共财物,不动产在能够委托给别人代管且行为人能够取得所有权时能够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种类物在所有权不转移时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无形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知识产品中专利权和商标权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而著作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当载体唯一时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法原因委托交付物、犯罪所得的赃物和违禁品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第二,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与遗失物不同,遗忘物是持有者因疏忽大意而忘记带走,遗留在他人能有效管理和控制之场所的财物,而遗失物则是不慎丢失在无人管理或有很多人进出,管理人不能有效控制之场所的财物。第三,他人的埋藏物,刑法上的埋藏物不同于民法上的埋藏物,一般是指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属于脱离物。最后,通过分析案例具体情况,本文支持了法院的观点,认为某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阐述理由也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