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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作为法律服务市场最主要的专业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也因此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为了避免合伙人承担过度的风险,加快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以及国际化的建设,我国2006年《合伙企业法》引入英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创设了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和司法部2008年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均对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予以了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中,一定程度上取消了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间的相互连带责任。但由于这些条文过于原则性、配套制度也不够完善,因此,在实践中,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应有的效用。本文首先介绍当前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并以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为导向,提出目前律师业发展的着力点应在“促发展”板块法律服务市场上的见解,随后结合“促发展”板块的要求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弱势和有限责任合伙的优势,建议在“促发展”法律服务市场上,我国可选择律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最后,总结国外有限责任合伙立法以及有限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有益经验,以完善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为视角,对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出有效的建议。具体篇章结构如下:导言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相关领域研究现状、我国引入有限责任合伙的历程以及本文的研究意义作了简要说明。第一章当前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介绍。本章介绍了个人制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有限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特征和发展现状。第二章中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为导向。本章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划分为“保民生”板块和“促发展”板块,对这两大板块进行简单的介绍并对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继而提出我国律师业的目前的主要着力点为“促发展”板块,并结合“促发展”板块的要求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弱势和有限责任合伙的优势,进一步提出“促发展”板块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选择——有限责任合伙制。第三章中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建议——以完善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为视角。本章结合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借鉴国外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以及有限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有益经验,以完善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为视角,从登记公示、责任承担、利润分配、执业风险基金及职业保险制度、内部管理以及破产清算制度等方面对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出建议。结语是对本文的全面总结,得出我国需要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进行完善细化,并推动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