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实现依法治国,前提是所依据的法律必须是良法。世界各国注重对立法活动进行多种方式的监督和审查,并设立相应的立法监督制度确保所适用的“法”是“良法”。目前来看,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立法监督体系,对防止立法权的异化、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和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等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已经制定并生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许多违宪、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情形却未能予以及时改变或撤销,故立法改变和撤销制度虽为立法监督的内容却长期处于“有名无实”的尴尬境地,其应有的作用尚未发挥出来。立法改变和撤销制度作为我国立法监督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直接影响着我国规范性文件的更改与存废,对于确保我国立法活动的科学运行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从学界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学者们对于我国立法改变和撤销制度研究甚少,而该制度本身又存在诸多问题。即便是在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中,对地方立法权等在内的许多制度做出了修改,但遗憾的是,关于我国立法改变和撤销制度仅略微涉及。针对上述情况,笔者通过文献梳理法、比较分析法及实证分析法等多种方法,在我国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相关制度的规定,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综合分析我国立法改变和撤销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按照这一思路,笔者将全文分为六章:首先,在绪论部分介绍选此论题的背景、研究现状、研究背景和研究方法;其次,通过两章内容详细介绍立法改变和撤销制度的基础理论以及我国这一制度的现状;再次,结合域外相关制度的规定,将我国立法改变和撤销制度置于整个立法体系中,分析该制度在主体权限、内容设置、程序运作以及实践效果等方面存在问题。最后,笔者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浅见,以期完善我国立法改变和撤销制度:精确立法语言确保规定的统一性,明确立法改变和撤销主体的权限,充实立法改变和撤销制度的内容,建立统一的可操作标准,并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确保立法改变和撤销制度的运行;同时注重各监督方式之间的配合,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立法改变和撤销制度以及一套完备的立法监督体系,为我国科学的立法活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