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PE”产业并购基金会计处理问题研究——基于上市公司的角度

来源 :长安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ish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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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增长速度趋于平缓,产业结构处于调整升级阶段,政府不断鼓励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以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战略目标。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国家政策的有力推动,使得“上市公司+PE”(PrivateEquity,即私募股权投资)这一中国独创的并购基金运作模式,在我国的资本市场应运而生,该运作模式也是近年来原创于我国的金融新现象。这一新型模式成为国内上市公司提升其产业布局能力、寻找潜在并购标的以及获取兼并重组资金来源的重要手段之一。“上市公司+PE”产业并购基金模式的创新性,以及其有限合伙制的特殊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导致该模式存在着外在法律形式和内在经济实质上的矛盾,而监管层在这方面的监管法规和具体要求又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性,使得具体业务在套用当前有关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随意性较强、处理现状混乱以及会计准则难以有效解决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具体到会计实务操作中,上市公司在对该类型产业并购基金的初始投资确认、后续计量以及是否应当将产业并购基金纳入财务合并报表等处理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差异,上市公司针对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质量也参差不齐,会计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此争议颇多。
  因此,本文对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并以会计反映企业经营活动及其经济实质的原则为出发点,简要介绍分析了“上市公司+PE”产业并购基金的组织形式、运作流程等内容。在此前提下,聚焦于上市公司对产业并购基金的会计处理现状及在套用会计准则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结合并购基金有限合伙制的组织架构模式,深入探讨上市公司对产业并购基金投资在初始确认及后续计量、是否应当将其纳入自身合并财务报表和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并发掘问题产生的原因。最终提出具体的建议,本文认为:首先,当前准则应该进一步完善权益性投资中就重大影响的定义及判断标准,其次,上市公司对产业并购基金的投资应该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才更符合业务的经济实质,也应按照或有事项有关规定对兜底性质的潜在义务进行确认。另外,从加强监管的角度,本文认为应该明确上市公司对基金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以及上市公司对满足一定前提条件的产业并购基金,应该进行并表,并且对加强相关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的披露格式与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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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繁荣,技术创新己经成为保障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驱动力量,在推动我国经济增长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以高新技术发展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想成为创新引领产业结构升级的动力源泉需要积极探索使其更好地发挥创新潜力、市场竞争力和提升企业绩效的有效途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态势下,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着更加严峻和复杂的内外部环境,需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升内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