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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速公路行业的管理体制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由政府作为唯一投资主体的计划经济体制阶段,到通过拓宽税费渠道增加建设资金的事业型投资体制阶段,再到确立收费通行制度,实现收费还贷的投资经营模式的道路收费通行体制阶段,直到最后通过转让公路经营权来实现收费经营的经营权转让和股份制阶段。随着公路经营权进入市场,政府的监管行为对于高速公路行业的健康发展越来越重要。高速公路行业的行政监管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负外部性的必然选择。总体来看,高速公路行业的行政监管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和行政效益原则。具体而言,本文从监管目标、监管主体、监管行为以及对监管权的制约的角度深入分析了高速公路行业行政监管存在的问题。第一,高速公路监管的目标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保障公路本身的公益属性,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要实现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行;三是要保障高速公路的使用者、经营者、投资者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第二,各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高速公路行业行政监管职责的最终承担者,而具体责任的履行由其下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来完成。在监管主体方面主要存在多个监管主体法律职责混乱以及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第三,在监管行为方面存在行政命令太过强制,行政许可无法可依,行政监督检查重事前轻事中事后、重书面轻现场,行政处罚和行政接管行为缺失等问题。第四,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管权制约机制,导致监管权有异化的可能性。之后,本文针对以上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首先,在监管主体方面,建议通过引入派驻制度来改善监管主体制度。本文认为,可以通过派驻的方式来解决交通部门与企业严格分开执法存在的弊端。其次,在行政监管行为方面,建议通过加强行政指导、明确特许经营协议为行政合同、加强行政处罚行为的运用、完善行政接管制度来改进行政监管行为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通过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来实现对监管权的制约。各级政府应当将高速公路的具体信息加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且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各类传媒,将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的具体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每个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收费站的名称、审批机关、该条高速公路的属性、经营企业、收费标准、收费期限以及举报电话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听证程序中代表的选取、职责权限、听证程序、听证结果信息反馈等具体问题的明确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