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督过失在玩忽职守类犯罪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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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玩忽职守类犯罪的特征及在司法实践中追究此类案件所遇到的难题。此类犯罪是我国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一类渎职犯罪的总称。按照行为人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中间介入因素,玩忽职守类犯罪可分为“直接型”与“间接型”。   第二章分析在追究“间接型”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难题。由于在因果关系上欠缺对中间介入因素的分析,在注意义务上未能明确监督管理者注意的内容,导致对这类行为定性不一,认定结果难以令人信服。进而提出监督过失的理论。该理论是日本学者提出的,用于解决新型过失责任的理论。该理论认为监督管理者对直接过失行为人具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如果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该义务,使直接过失行为人作出过失行为并引起危害后果,监督管理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监督过失的因果关系兼具直接性与间接性,即监督管理者的过失行为与被监督管理者的过失行为之间是直接的;监督管理者的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间接的。监督过失中的注意义务,是监督管理者对直接过失行为人可能作出过失行为的预见和防止义务。监督过失理论对“间接型”玩忽职守犯罪有明显的针对性,一是区分了监督管理者与直接过失行为人;二是清晰了监督管理者、直接过失行为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同的因果关系;三是为具体预见与抽象预见提供了理论基础,能够较好解释监督管理者的注意义务问题。并且在适用范围上、人员关系上,该理论也有空间可以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   第三章是监督过失理论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要在玩忽职守犯罪中引进监督过失,必须防止监督过失责任的不当扩大。为此,要在几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犯罪主体的科学认定;二是信赖原则的坚持与细化:三是重视其他阻却要素。应解决监督过失与共同过失的问题;监督过失与单位犯罪的问题。   第四章余论是关于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贯彻监督过失理论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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