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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是指利用已有作品的表达再创作所形成的新作品。由于演绎作品对原作品的利用性,及“二次创造”产生的独创性,演绎作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类特殊作品。演绎作品不仅涉及原作品作者的人格和财产利益,并有演绎者的著作权利益以及社会公众的演绎自由。演绎作品的多重利益属性也使得著作权法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使用以及利益分配等问题的认定更为复杂。现实中,更频频发生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演绎作品著作权纠纷,并可能伴有侵犯原作品作者复制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情形发生。著作权法是否还应当保护该情形下产生的演绎作品?理论界与各国立法例都给出了不同的答案。而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演绎作品”这一术语未曾出现过,对演绎作品的界定及保护规则也只是简要概述。因此,对演绎作品保护的理论探讨更具现实参考价值。本文从辨析演绎作品的概念入手,总结演绎作品的构成要件,并以典型演绎行为产生的演绎作品予以论证,引入添附理论并结合演绎作品的特征讨论添附理论于演绎作品保护的可适用性;再就不同演绎行为产生的演绎作品论证得出受保护演绎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而明确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演绎作品仍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于此评述五种对未经许可演绎作品的保护模式,得出添附理论更具优势;并最终运用添附理论对完善我国演绎作品的保护提出一些原则性建议。正文第一部分总结国内外对演绎作品相关主要问题的研究现状,并提出研究演绎作品保护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通过辨析学者们对演绎作品的定义,总结演绎作品概念的构成要素,根据演绎作品的特征引入添附理论,讨论适用于演绎作品保护的可行性,并阐述演绎作品的保护基础。第三部分阐述演绎作品的利用性与独创性两大构成要件,并以典型演绎作品予以论证。第四部分界定作为侵权情形下争议最多的未经许可演绎作品,于此结合演绎作品的构成要件,论证未经许可的演绎作品保护的必要性,进一步比较评析五种未经许可演绎作品保护理论,得出添附理论最具优势,最后举出主要国际条约与国外立法为我国立法完善提供借鉴。第五部分结合我国演绎作品保护的立法现状,提出使用添附理论完善保护时的原则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