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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到来,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生产与生活的方式。与特定个人相关的个人信息逐渐成为人们参与社会生活与社会交往的重要手段。无论是求职招聘还是上网冲浪,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创造信息也无时无刻不在使用信息。当这些信息积累到一定程度时,通过不同信息之间的联系,就能够勾画出一个人的信息形象,进而在社会中准确定位和识别出信息所属的特定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个人信息的利用与流通。由信息所产生的社会价值、管理价值以及商业价值等逐步显现。正在人们享受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由信息侵权所导致的人们自由意志被剥夺,生活轨迹被曝光、人格形象被扭曲、人身安全被侵犯等风险,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据此,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及立法研究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也是一个法律上无法回避的问题。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出发,尽管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数量繁多、种类多样,但这些法律规范要么重视管理处罚、要么层级较低、可操作性不强,并未给个人信息提供全面的保护。面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本文试图从民法角度出发,探讨以个人信息权的构建推动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完善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对此,本文将综合应用历史考察、比较研究、法社会学的方法,通过“问题-问题的出路-出路的合理性”的论证思路展开论述。按照这一写作思路,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本文的观点在于论证个人信息权构建的合理性,因此,对于何为个人信息,何为个人信息权应当首先进行明确的界定,这是文章论证的基础内容,也是十分重要的内容,只有划定个人信息的边界,才能更好的实现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第二章旨在引出问题,通过介绍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指出当前保护的困境所在。一般认为,民法对于特定利益进行保护的路径有两种,一是将需要保护的利益上升为一种权利,二是在该种利益受到侵害时,为其提供救济手段。而从当前民法的保护现状出发,由于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基础问题仍有争议,因此,无论是确权保护还是救济保护,都面临着困境。具体而言,一方面,由于个人信息概念及范围界定不明、个人信息与隐私相混淆以及个人信息权利属性多重性等原因,民法的确权保护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囿于我国当前权利体系及《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有限性,民法救济保护的功能也大打折扣。第三章旨在寻找问题的出路——通过研究现有的财产权、隐私权以及其他具体人格权制度探寻个人信息保护之路径。财产权、隐私权以及其他具体人格权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都体现出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尽管其与法律想要规制和保护的个人信息之上的利益,存在着交叉和重叠的部分,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而言,无论是范围还是力度上都存在乏力,因而创设独立的个人信息权,设计个人信息权,保护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制定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的规则,从而实现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第四章旨在论证出路的合理性,通过分析个人信息权对于民法保护个人信息困境的突破,从而实现个人信息权构建的合理性论证。个人信息权的创设,一方面界定了个人信息的概念、权利属性、权利内容等基础性问题,实现了民法对个人信息的确权保护;另一方面则为个人信息的侵权救济提供了请求权基础,实现了民法对个人信息的救济保护。此外,通过为信息主体设定权利的方式,赋予了信息主体在信息流通过程中适当的干预权与控制权。在促进信息流通的过程中,实现了对人格利益的兼顾,推动了保护人格利益与促进信息流通的平衡发展,为个人信息保护与流通构建了良性的规则。因此,回归个人信息的民事权利属性,构建个人信息权,是当前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