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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在大力推行的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问题的实质就是要落实司法裁判者的责任。然而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却发现我国现有的一些司法制度运作方式并不符合司法改革的精神,比如合议庭制度,确立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确保司法高效、廉洁、民主。但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多流于形式,合议庭中法官真正独立发表意见的情形并不多见。长期以来,受传统法律思维和司法“行政化”的影响,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往往变成“一言堂”,加之最后的判决书中只是公开多数意见,持少数意见的法官不会也不情愿把自己真实的观点表达出来,这就使得为最大限度体现司法民主的合议庭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公开判决理由是体现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的一项重要手段,这一观点已得到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共同认可。同样,通过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除了公开多数意见以外,少数意见是不是也应该得到公开呢?“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的精髓”,在判决书中,判决理由是支撑法官观点的逻辑起点,也是衡量法官是否尽责的一把标尺。笔者认为,在判决书中公开少数意见将促使法官进一步提升自身素质,对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信、落实法官责任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本文将结合司法改革落实裁判者司法责任这一背景,从法院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合议庭“合而不议”现象入手,通过剖析现有合议庭制度流于形式的原因,阐述判决书中少数意见的内涵与性质,分析判决书中公开少数意见制度对法官、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影响及建立此项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判决书公开制度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