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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企业之间进行竞争的重要武器,也是各个企业通过一点一滴不断诚信劳动而积攒下来的成果,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如拦路抢劫一般掠夺企业的经济利益,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害。侵犯商标权的犯罪是全部知识产权犯罪中比重最高的犯罪,以上海为例,2016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表明,2012年至2015年上海所发生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当中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案件居首位,在所有知识产权犯罪的审查逮捕案件中所占比例为80.5%,在审查起诉案件中所占比例高达85%,由此可见侵犯商标权犯罪在所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比例居高。1我国不是缺少对于商标保护的新设法律法规,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体系是从商标法律保护为开始的,早在79年刑法中便规定了商标犯罪,唯一的罪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阶段是82年《商标法》的颁布适用,也就是开始动用刑法保护商标的手段之初,我国尚且没有建立完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直到商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97年刑法也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而扩大原来对于商标保护的范围,由一个单独的罪名改变为三个不同的罪名,即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非法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特别是在最近的几年时间里,国家不断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等,也就是一些如“严厉打击”、“严厉制裁”不断地映入眼帘。法律规范已经基本建立,但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却没有完全做到严格依法,侵犯商标权的犯罪成本低,有些不法分子在刑期结束后能够迅速改头换面卷土重来,而且判处罚金或者缓刑的商标犯罪案件比较多,根据上海检察机关调查发现2015年已判决案件中,七成以上适用罚金刑,且罚金数额不高,平均罚金金额仅为2.939万元,最高罚金额为50万元。滥用商标的犯罪目的均是谋取利益,如果以短期的刑罚或者缓刑、不高的罚金刑作为刑罚量刑,给犯罪行为人带来的威慑力和其再犯能力的剥夺力度甚是微薄,难以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在立足于我国的现状以及借鉴参考国外的一些优良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滥用商标行为的刑法规制体系存在立法和司法两方面需要强化规制之处,一方面是刑事立法方面对于立法模式、罪刑设置、对象内容等需要强化,另一方面是刑事司法方面完善司法程序以及定罪量刑标准化等方面有待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