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委托起草的方式,在此之前一些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也有委托起草的规定,但是对于委托起草的程序性规定却未提及。学术界对法案委托起草的价值以及必要性都有过深入研究,却鲜有人对委托起草的程序进行系统研究,使之成为了“学术真空地带”。本文以地方性法规的委托起草为切入点,对地方性法规委托起草的程序展开研究。地方性法规的委托起草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地方性法规委托起草的程序在规范层面和实践层面也都存在着许多问题。在结合各地地方性法规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地方性法规委托起草程序尚不规范的情形下,本文尝试构建起地方性法规委托起草程序的框架,期望通过必要的程序设计来寻求一种可以与我国法治和国情相匹配的程序性制度。首先是地方性法规委托起草程序的启动,地方性法规委托起草主体作出委托起草决定后,通过直接委托、邀请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案委托给有条件的有关专家、教科研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起草,并签订委托起草协议(合同)。其次是受委托起草者在明确立法意图、搜集和整理信息、进行调查研究后,正式起草草案初稿,经过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和协调论证后,反复修改形成草案正式稿,附上相关材料提交给委托起草者。然后是委托起草者在验收完成后,要将验收结果反馈给受委托起草者。最后,在整个委托起草过程中,委托起草者要承担起不得随意解除委托和跟踪指导,做好协调服务的责任,受委托起草者要承担起保密义务和保持中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