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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都是商业标识,两者都具有识别性,且都是企业商誉和信誉的载体,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当两者在构成要素上相同或相似时,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而当商标权和商号权分属于不同的商事主体时,极易产生权利冲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激烈,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案件频频发生,使得权利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受到侵害,市场公平有序的秩序也受到破坏。因此,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问题迫在眉睫。但由于两者权利冲突原因的复杂性和我国目前在立法上的不完善等诸多原因,使得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的难度大大增加。本文从分析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角度出发,探讨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基础理论知识,意在通过比较分析法,考察国际公约、各国商标法与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规定,同时与我国目前的立法相比较,寻求我国目前在两者权利冲突上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从而找到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最佳解决机制。以往探讨两者的冲突多倾向于从保护商标权的角度出发,本文笔者将从保护商号权的角度出发。目前我国对商号的概念界定是模糊的,对商号权的性质也存在诸多争议,这导致了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地位不平等,而如果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一味的保护商标权这显然也有违公平原则。另外,以往的研究在解决冲突的途径上大多都仅考虑了立法的完善,认为只要法律规定完整清楚就能避免和解决冲突。不可否认,立法的完善确实有利于冲突的预防和缓解,但是立法也无法给出具体解决冲突的全部法律规则,只能体现出处理权利冲突的原则。因为成文法的确定性导致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成文法的确定性意味着成文法一旦被制定就不可能朝令夕改,轻易变动法律实际上是一种弱化法律的行为,法律如果朝令夕改失去了确定性,民众也就失去了指引,守法的习性必然削弱,法律的威信也就减弱了。我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衡平的方式灵活化解两者的权利冲突,法官依据不同的原则自由裁量,针对不同的冲突类型进行个案分析才是解决冲突的最优途径。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对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概述。这一部分是全文论述的基础,首先我对商标和商标权、商号和商号权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并从功能上、注册程序上、效力范围、期限限制、市场准入适用的法律条件上、构成要素和受法律保护的方式上对商标与商号进行了比较分析。目前我国对于商号的界定很不规范,对“商号”、“字号”、“企业名称”没有做出明确区分,用法混乱,对于商号权的性质、法律地位和保护也很模糊,本章对此问题做出了阐述,明确将商号权的性质界定为知识产权,商标与商号在功能上的相似性也使得两者的权利冲突成为必然。第二部分是对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的基础分析。从阐述权利冲突的理论基础入手,提出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应该采取广义冲突说的观点,并由此概括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定义以及此类权利冲突与商标或商号侵权的关系。然后对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表现形式结合案例进行了概括,最后对冲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为后文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埋下伏笔。接着主要是对中外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问题上的立法比较。首先,对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在商号的保护条件,商号权的性质,在先权的范围,判定两者权利冲突的标准与解决冲突的机制上进行详细的分析阐述,然后对我国的现行立法规定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目前立法存在的缺陷,最后由此总结出我国解决两者冲突所面临的问题。第三部分是笔者对解决两者冲突的思考和建议。主要从解决的基本原则、立法完善以及司法衡平这三个方面加以探讨。立法上,应该明确将商号权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并且在划分在先权的具体范围时分类型有条件的将商号权列入。同时,提出了目前我国在驰名商号的保护方面仍然是空白,对驰名商号的认定和保护方式进行了具体阐述,提出引入美国的反淡化理论。最后,在司法上应当用衡平的方式灵活解决冲突,有条件的利用保护在先权原则、禁止混淆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法官在审判中可以区分不同的冲突类型,适用不同的解决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引入区别标识机制、补偿机制、强制许可机制等新的手段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