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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行为犯罪在我们的日常生活里屡见不鲜,我们经常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里看到有关包庇行为犯罪的案件。对于这些包庇案件,我们会痛恨案件中犯罪行为人,因为他们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的法制,不利于案件的侦破,同时,也由于他们的行为使犯罪分子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裁,是对被害人的不公平的对待,让被害人在遭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后又得不到法律及时、有效的救助与安抚,使被害人的心理受到二次伤害。在这些包庇案件中,也有许多案件因为犯罪分子的亲人为了使犯罪分子能够逃避处罚而铤而走险,帮助犯罪分子毁灭、隐弃犯罪证据,在面对国家司法机关调查、询问时,替犯罪分子作虚假证明以试图能够混淆视听,扰乱国家司法机关的调查方向和调查思路,达到他们为犯罪分子隐瞒罪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面对这些因包庇行为而犯罪的嫌疑人和罪犯的时候,我们既痛恨他们的行为,也理解他们的行为,更同情他们的处境。因为出于人的天性出于人们对亲人的眷爱之情,他们选择即使触犯国家法律也要为自己的亲人以身试法,宁愿与自己的亲人一同进监狱,也抱有侥幸的心理要帮助自己的亲人逃避法律制裁。当我们面对因为包庇一个犯罪的亲人而致使家庭里其他的人也触犯了法律,导致一个甚至几个家庭的支离破碎时,留个我们的不只是痛恨和同情,更多的是对我国刑法中包庇罪的认真思考。本文梳理了历史上对于包庇行为的定罪处罚,以及现代国际上其他国家对于包庇罪的规定,从包庇罪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入手,分析了包庇罪的构成特征,以及包庇罪与其他相关和相似犯罪的区别。对于亲属间犯窝藏、包庇罪的,结合我国历史上关于亲属容隐的规定和其他国家在这类犯罪上的规定,从人性角度入手分析了亲属间犯窝藏、包庇罪的原因。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对于亲属问犯窝藏、包庇罪进行法律上的处罚与制裁的,不符合刑法的人道性和谦抑性的理念,不具有经济效益性,有刑法泛滥之嫌。鉴于此,本文对于亲属间窝藏、包庇的行为提出了不以犯罪论处的构想,认为对于亲属问的窝藏、包庇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