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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各国竞争愈演愈烈,科技竞争作为国际竞争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是一个国家能否拥有国际话语权的重要保障。智能驾驶作为一项科技融合体,不仅方便了人类日常生活,而且在矿物开采、军事作战等方面都有光明的发展前景,这也决定了智能驾驶背后蕴藏着巨大的商机。新事物的产生往往附带着一系列法律关系,新生法律关系能否适用于现行法律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新生法律关系的具体特性去判断。但是,可以确切的说,智能驾驶的研发、推广无疑给现行法律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智能驾驶领域最亟待解决的问题莫过于交通问责,就智能驾驶因自身缺陷所引发交通事故问责而言,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根据《产品质量法》追究相应责任,有待进一步论证。为了确保今后智能驾驶交通问责能够于法有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修订势在必行。在责任承担主体问题上,智能驾驶所有人应就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智能驾驶生产者、销售者应就汽车因缺陷所造成损害承担产品责任。就智能驾驶与传统汽车之间以及智能驾驶之间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而言,采过错责任原则为宜,在举证责任上采“谁主张,谁举证”为宜。就智能驾驶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而言,采过错推定责任为宜;就智能驾驶与乘车人之间侵权纠纷归责原则而言,采无过错责任为宜。就智能驾驶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以及智能驾驶与乘车人之间侵权纠纷举证责任而言,在汽车问世之初,采“谁主张,谁举证”为宜;在汽车普及至一定程度后,采举证责任倒置为宜。就智能驾驶的法律规制而言,本文建议加快《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进程;增加规定智能驾驶道路测试制度、智能驾驶市场准入与信息安全制度、特殊号牌与驾驶证制度、保证金与保险金双管齐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