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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基于种种原因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之后,为了更好的发挥抵押物的价值,可能会对抵押物进行转让。但抵押物转让后,抵押物的所有人以及占有人都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行为牵涉到了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法律之所以要规制抵押财产转让,就是为了能够兼顾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学术界与实务界关于抵押物的转让存在很大的争议,尤其是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本文选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苏钦诉甘康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为例,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合同的效力以及抵押权追及效力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对“苏钦诉甘康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进行案情介绍,主要介绍该案的案由、基本案情和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判决。 第二部分对“苏钦诉甘康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的争议焦点进行总结梳理,主要是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由此引发的抵押权的追及效力问题。 第三部分对“苏钦诉甘康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进行分析,分别结合学术界的探讨和实务中的裁决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追及力进行分析。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合同应当有效,抵押物的物权变动则应当在考虑抵押物的性质以及善意取得等相关情况下认定;抵押权的追及力得到了我国法律的承认。 第四部分对“苏钦诉甘康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进行思考,评析该案判决,对原告诉求进行考量,并对涉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合同效力和抵押权追及力的法律以及实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其他法律与《物权法》有冲突的地方应当适用《物权法》,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合同的效力以及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得到法律的明文肯定;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抵押人在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后转让抵押物可以比较有效地避免纠纷。 法院在对抵押物转让的具体案例判决时,不能轻易认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物转让合同无效,要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多加考虑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的问题,尽可能促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