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垄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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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愈发激烈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战略角色日益显要。作为世界贸易活动最为活跃的主要主体之一,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垄断问题成为我们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深入探析知识产权垄断的理论精髓,对于我国今后在开展对外贸易和规制国内知识产权垄断问题都有十分深远的意义。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态势,我国必须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法律规制制度。2015年震惊全国的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反垄断第一大案“高通案”的落幕,又一次将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制度的问题拉入公众视野。世界市场统一的脚步不断加快,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知识产权国际性垄断问题日益突出,为确保中国经济的稳定和良性发展,制定防范和规制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垄断的国家战略具有深远意义。从反垄断法角度上讲,知识产权垄断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其他主体利益甚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知识产权垄断是诞生于知识经济背景下的一种新兴的垄断形式,它的力量源泉来自于知识产权法定的合法垄断。TRIPs协定的序言部分已经明示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性质。跨国公司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强大的技术后盾,掌握了大量的知识产权,在追逐私利的动机下形成知识产权垄断。东道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规制制度的缺位使得滥用现象加剧。美国在不同时期对于知识产权垄断的态度是不尽相同的,经历了一个曲折反复,不断调整的发展历程。其强调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要注重对经济学原理成果的参考及借鉴。欧盟在跨国公司知识产权垄断治理方面具有十分丰富的经验,其中最具特点的是一系列豁免制度的运用。日本依据不同时期的具体经济态势,通过制定反垄断指南的形式来明确规制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态度和主张。我国政府已经高度重视愈演愈烈的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垄断问题,为了改善制度缺陷的弊端,近两年来在立法工作上做出了大量修正的尝试。通过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现状,不难发现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和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成功治理经验,本文为我国下一步立法完善工作提出了少许建议。同时,在拓补立法之余,还应坚持贯彻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注重相关产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的培养,以及核心技术技能的提升,为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健康和利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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