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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们就对人的本质进行了探索。在古希腊人看来,一方面,人在自然本能以及肉体生活方面是和动物保持着一致性。另一方面,人的真实的、更高级的超感性生活又是与动物保持着很大的区别。而中世纪时期,哲学家们将人解释成为一种超于自然存在的意志与力量,甚至认为世间万物的主宰者应该是神。也就是说,中世纪的哲学家们已经认为人的生命具有双重性质:一是人具有自然生命肉体,这样的肉体只是灵魂的载体;二是人具有超越于动物的独特的灵魂,它使人保持着精神上的独立性和纯粹性。到了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家们理解的人的生命是一种自然存在,是一种感性存在。德国哲学家们针对法国哲学家研究的弊端与局限,提出了人的精神活动以及人的能动创造性。由此可见,西方近代哲学家们对人的生命的理解是单一的,是抽象的,是绝对的。马克思不仅继承了前人的一些思想,甚至超越前人的思想。他认为人不仅是感性的人,而且是社会的人,更加是历史生存的人,而绝对不是抽象的人,所以人的生命的存在的意义要在人的生命实践活动中才能得以充实和完善。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人的生命不同于动物的根本原因,是因为人具有意识。然而,实践才是这种意识活动的真正的意义之所在。通过实践视域下对人的生命的理解,可以得出人的生命不仅具有自在生命的特质,还具有自为生命的特质。也就是说,人的自然肉体给人提供了生命存在的物质载体,而人的实践活动使人的生命具有了存在的价值。因此,二者在人的生命活动的实践中得到了有机统一实践,使人的双重生命的确立成为可能,并且使人的双重生命的价值得到展现。作为一种自在生命的存在物,人有和动物一样的生命的价值的体现,那就是“活着”;作为一种自为生命的存在物,人则就有更高层次的生命的价值的体现,那就是“怎样活着”。这也就是人与动物的生命的价值的根本区别之所在。不仅如此,人的生命的价值还与人的本质是密切联系着的,我们不能脱离人的本质去单一的谈论人的生命价值问题。人的生命的本质是通过实践活动从自在生命不断得到提升而转变为自为生命,从而得到人的双重生命的实现。所以人的生命的价值也有客体价值与主体价值、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以及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因此,通过对人的双重生命与价值的理解,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生命观与价值观,学会尊重和呵护人的生命存在,并且充分展示和拓展人的生命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