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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保理起源于美国,随后向全球扩展,而大约于1987年登陆我国。从保理在各国的发展历程来看,均可以看出其在鼓励信贷、促进债权流通和缓解经济危机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虽然保理融资并非万能良药,也无法替代传统不动产抵押融资,但是对于缺乏不动产、固定资产等担保物又无法获得银行信用贷款的中小企业而言,其无异于“救命稻草”,保理融资所具备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使得其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从而对宏观经济的发展具有促进和润滑作用。保理业所蕴藏的巨大潜力近年来在我国得到重视和开发,然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却十分落后,保理融资纠纷可适用的法律规范仍主要限定于1999年颁行的《合同法》的关于债权让与的基本规定。保理融资对于传统债权让与的理论提出新的挑战,暴露出来的新的问题目前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而束缚了我国保理融资的进一步的发展。实践的需要呼吁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就是本论文研究“保理融资法律问题”的主旨所在。“保理”一词本身就很含糊,普通人是很难从该名称了解其在法律上定性。保理的所提供的服务也很多样,有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分户账管理等等,似乎很难用一种简单的法律关系来定性。因此,研究保理融资的法律问题,本文先从保理的法律性质定位开始。在保理的产生发展的历程中,学术界对保理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主要有委托代理说、清偿代位说、债权质押说等,这些观点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理的功能,但没有把握保理基本特征,也没有涵盖所有的功能特性。结合保理的运作过程和功能,并参照国内外相关法律规范,本文将保理定性为具有商事特征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保理首先是债权让与,因为其一切功能都是以应收账款转让展开。在此基础上,更要认识到保理所具备不同于一般债权让与的特性,保理源于贸易,服务于商事实践,具备突出的商事特征,也正是因为保理所具备的突出的商事特征,保理融资中才会产生新型的法律问题,这也正是本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所在。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债权让与的规定,分析保理融资的法律关系,本文得出如下要点。保理商应当自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合同)有效成立即取得应收账款的所有权;通知是应收账款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对抗要件,不经让与通知则不得对抗债务人,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仍享有抗辩权和抵销权。保理融资具备突出的商事特征,其内在要求和发展趋势是实现应收账款的转让交易的便捷、安全和规模化。然而《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的基本规定遵循的是传统的民法理念,强调债的相对性,侧重于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而对于受让人的利益却很少涉及,这给保理融资带来很大法律障碍。具体而言,结合我国保理融资的实践,本文提出相关的法律问题如下:(1)在可转让的应收账款范围上,现行法律对有禁止转让特约的应收账款持绝对禁止的态度,对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则缺乏规定等;(2)在有关债权让与通知的规定上,未明确让与通知的主体、未进行让与通知的后果以及债务人表示知晓的效力等;(3)规定只强调债务人享有抗辩和抵销的权利,却缺乏对受让人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定;(4)缺少应收账款转让的优先权规则,应收账款转让缺少公示标准等。针对中国具体实践问题,本文对国际上相关立法例进行比较研究,最后对我国立法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本文认为,保理融资本质上是具有突出商事特征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保理融资对于缓解我国发展阶段所面临的信贷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因此关于保理融资的立法首先应该从理念上摈弃以债的相对性为中心的传统理念,而应当确立以促进债权的流通和保障交易安全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并以此理念为指导制定具体规则,促进保理融资行业进一步发展。具体而言,本文提出的立法建议如下:(1)在可转让的应收账款的范围上,对于有禁止转让约定的应收账款应当确立不得对抗善意的保理商原则,同时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对于未来应收账款,应当区分有无基础法律关系,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应收账款应承认其可转让性,而对于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应收账款应以是否可识别为标准,具备可识别性的应当允许转让。(2)完善让与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合同法》第80条“应当通知”应解释为劝导性的规则,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是否进行通知;其次对于让与通知的主体应解释为包括受让人在内。(3)应当借鉴日本的民法典,确立受让人(保理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设立债务人承诺制度,对于一般承诺视同具有让与通知的效力,可免去保理商通知的义务;对于债务人做出的无异议承诺则确认具有切断抗辩的效力,增强应收账款的流通性。(4)确立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公示效力和优先效力,建立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优先”规则,解决应收账款转让中的多重让与和其他权利冲突问题。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和法律解释学的方法,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对外国的保理融资及债权让与制度的相关立法进行了研究;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合同法》的相关条文展开解释,并结合保理融资实践中的问题,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弥补相应的法律漏洞。本文创新点在于鲜明地提出保理融资的本质是区别一般债权让与的具有商事性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然后根据保理融资的特性和实践需求,建议保理融资的法律制度理念应当偏向于促进债权流通和交易安全保护,并对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