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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前提是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具体刑罚的权力。量刑建议权不是一种新的权力,它属于公诉权的一部分,并不具有终局性效力而仅在程序上具有强制力,从本质上说,量刑建议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在我国,构建量刑建议制度有其可行性,也有其必要性。前者表现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为构建该制度留下了操作空间,现行庭审方式也为构建该制度提供了动力和契机,构建该制度也符合一系列刑事诉讼原则;后者则表现为构建量刑建议制度将促进我国刑事诉讼中量刑活动的公正性、效率性以及人权保障。在国外刑事司法领域,量刑建议制度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英美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开,量刑建议出现在量刑程序,所不同的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并不一定是检察官:在英国,检察官没有量刑建议权,检察官被要求在量刑中保持中立的姿态,量刑建议通常由法定官员在量刑前报告中提出;在美国,检察官有权进行量刑建议,尤其是在辩诉交易程序中,在普通程序中,检察官也能进行量刑建议,总体而言,美国检察官在量刑问题上起到的作用要远大于因果。在大陆法系,各国几乎都采用定罪量刑混合式的程序,基本上都承认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有的国家法律没有明确量刑建议制度但实践中该制度一直存在,如德国;有的国家则是在法典中明确了该制度,如俄罗斯和日本。结合诉讼原理以及国外实践,笔者对构建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检察机关而给个人;量刑建议应在起诉时即提出,为了解决庭审过程中需要对量刑建议进行修正的问题,笔者进而提出了两种程序进路——证据开示制度以及量刑建议变更程序;量刑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针对不同的罪名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建议。笔者最后认为,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作为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应当渐进式的、稳妥式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