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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在国外作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其设立目的在于保护特定群体的居住利益。在我国其准确称谓应为公房使用权。我国物权法制订时曾一度想将房屋居住权吸收在内,但最终未予采纳,导致关于居住权的争论至今未停止。
本文先从法理上论述公房使用权的概念和居住权在我国的表现形式,明确居住权在我国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是计划经济时代福利制度的产物。其次阐述了房屋居住权的域外立法及学术界对我国公房使用权的法律性质的多种观点,笔者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公房使用权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是一种物权,具有对世性和可直接支配性。然后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涉及房屋居住权的案件类型,本文着重归纳六种主要争议类型,并以案例分析的形式阐述存在的不同观点以及笔者对此的认识及理由,尤其从能动司法角度出发提炼处理此类纠纷的处理原则,进一步丰富理论知识。最后本文结合时代发展认为保障性住房最终将取代公房使用权,对现有制度进行分析时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使这一制度在新时期取得长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