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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作为保护和治理流域生态环境的新型工具,对协调流域内环境牺牲者和贡献者之间,国家、地方政府、受益者和受损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促进嘉陵江流域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首先阐述了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基本原则和嘉陵江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流域生态补偿是指基于流域上、下游之间水资源开发利用受损和得利的不公平,法律规定由生态环境得利者对上游地区因保护生态环境而作出贡献的保护者按照一定补偿标准给予资金或实物等形式补偿,以此激励流域内相关主体保护流域环境积极性,达到环境公平、正义,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流域生态补偿基本原则包含:“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和“政府支付与市场购买相协调”原则;嘉陵江流域生态补偿主体主要是国家和中下游政府、居民,受偿主体是上游地区的政府和居民。其次,分析了嘉陵江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和论述了国外可资借鉴的优秀立法经验。主要问题是:法律制度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补偿主体规定失衡,补偿标准规定混乱,补偿方式规定简略,补偿资金渠道规定狭窄。国外的先进经验有:美国流域管理计划中的营养元素交易灵活性强,配置资源更高效;德国易北河流域生态补偿重点是拓宽资金渠道,生态补偿有雄厚资金支持,能补偿到位;哥伦比亚环境服务税特点是企业分担部分公共支付费用,中介机构协助补偿工作,强化政府与保护区交流;巴西公共资金再分配制度引入竞争机制,财政资金与保护区面积关联,激励政府增加环保投入。最后,依据外国先进经验提供的启示结合嘉陵江流域生态补偿实际,提出对嘉陵江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建立嘉陵江流域生态补偿完善的立法体系;实行合理的补偿主体制度;确立适宜的补偿标准制度;设置完善的补偿方式制度;规定规范的补偿资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