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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是民事权利救济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与民事权利公力救济相对应。民事权利私力救济是人类最为原始的救济方式,伴随着各种利害冲突的出现而产生。早期的私力救济通常以同态复仇、报复的表现形式出现,为国家诞生后以公力救济限制甚至取代私力救济埋下了伏笔。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再次兴起,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传统的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已不能解释和规范现实中存在的大量新的非公力救济纠纷解决方式,这就要求我们对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予以重新建构。 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历史渊源及在各国的发展现状。本部分首先对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历史沿革作了简要梳理和分析,进而指出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在各国的研究现状和存在的几点问题,包括: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在民法领域中研究甚少且多局限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各学科体系对民事权利私力救济概念界定不一;民事权利私力救济的救济对象扩展;新的民事权利救济模式难以在现有民事权利救济体系中恰当定位等。由此得出结论:传统的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对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进行重新建构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第二部分: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优劣之对比分析。本部分在通过对民事权利公力救济的概念、形成原因等的分析,提出民事权利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划分标准,即国家在民事权利纠纷解决中所扮演的角色,并对民事权利救济“三分法”体系中的社会救济予以重新界定,得出“三分法”不合理的结论。由此,再对民事权利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关系以及优劣对比做出分析。民事权利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并非绝然对立:二者有着共同的法理学基础,即社会契约论;二者相互替代;私力救济实施所形成的潜规则也为公力救济所遵循;民事权利私力救济获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许可,也从另一个角度加强了公力救济的权威。这种相互联系性决定了民事权利私力救济能够在法律的规范引导下,与公力救济共同构建民事权利救济的平台,更好地为私权服务。同时,任何一项制度都有利弊两方面,民事权利公力救济之弊与私力救济之利的互补性为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制度的存在及构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通过本部分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