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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民的“民主意识”而言,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权利意识”,通过多年市场的熏陶,农民们的财产权利意识已经有所发展,最缺乏的仍然是政治权利意识,实践中村民常常漠视这些不能为自己带来看得见摸得着利益的政治权利。只有通过与农民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村民自治培养了村民自治权利的意识,才有可能让农民重视自己的政治权利,从而产生政治参与的热情,并形成“民主意识”。 对村民自治权的研究,是从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角度对村民自治进行研究的基础。只有了解了村民自治权,才有可能为保护村民自治权、规范村民自治权提供有效的制度规范。作为一个法律制度,法学界对于村民自治的关注相对而言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只有从法学角度,才能对村民自治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为解决现实存在的冲突提供相应的法律解决的建议,从而避免流于空论。本文分成四章对村民自治权作了一个初步的探讨。 第一章,首先从村民自治的性质开始探讨,村民自治是一种社会自治而非地方自治;村民自治权应当是权利而不是权力;村民自治权是一种社员权,享有者必须具备某村村民的特定身份;村民自治权中的治理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同时其也是有边界的,只限于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自治权来源于村民作为公民的自治权让渡、重组和整合;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则来源于村民自治权。 第二章,村民自治主体是自治权的享有主体,区别于村民自治法律关系主体;村民自治主体就是村民自治权主体;村民自治主体应当是作为个体的村民,而村民集体和村民委员会都不是自治的主体。在界定作为自治主体的村民时,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