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证研究——兼论检察权的优化运行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engliguo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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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三级审批制”的办案模式长期以来广受诟病,承办检察官对案件没有决定权,案件办理中的“定者不审,审者不定”现象导致检察官办案积极性不高,办案效率低下以及责任分担不明等问题,影响了检察权的优化运行。为了强化检察权运行的司法属性,打造一支精英化、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落实司法责任制,从2013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基于此,本文选取了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若干试点检察院进行实证研究,借以发现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相应的解决机制以推动检察权的优化运行。  正文共分为四部分,共三万余字。  第一部分论述了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优化检察权运行的意义。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理论层面,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有利于检察独立原则的实现,诉讼效益的提高,符合诉讼规律的要求。从实践层面,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提高检察官的业务素质,落实办案责任制。  第二部分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实现检察权运行的实证考察。本文选取了位于东部沿海地区的F市人民检察院,以及F市下辖的S区检察院,位于中部的S市人民检察院以及西部的 C市 Y区检察院为样本,在总体考察了各试点检察院办案组织建设和主任检察权授权情况后,对各检察院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下刑事检察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的具体运行情况以及检察权在各检察主体之间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具体考察。从调研情况看,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总体上促进了检察权的优化运行。  第三部分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实现检察权运行状况的实践反思。本部分在对试点检察院改革情况总体统览的基础上,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四点反思。一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应当平衡好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的关系。目前的改革仍有过于倚重检察一体的倾向。二是应当明确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最终走向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三是主任检察官下不应再设检察官。主任检察官下再设检察官会进一步导致检察权运行的叠床架屋。四是要稳步推进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员额制改革是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重点,要建立合理的选任机制以及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充实一线办案力量的同时也要防止办案人才的流失。  第四部分对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实现检察权的优化运行提出了具体的构想。一是要完善立法,从立法上确认检察官的办案主体资格,为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法律支撑。同时,当下的改革中,应当明确主任检察官的职责范围,对组内检察官办案仅行使指挥监督权。二是要构建合理的检察权内部运行机制。构建合理的检察权运行结构模式,突出主任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落实办案责任;构建合理的检察权运行关系模式,处理好主任检察官与各检察主体的关系;构建科学合理的检察权运行模式,刑事检察职能实行主任检察官审核制,职务犯罪侦查实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诉讼监督职能实行主任检察官合议制。三是要加强对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建立检察官单独的职务序列,提高并落实检察官的职业待遇。  四是要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加强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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