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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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8日,国务院原则性通过了推出股指期货,2010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的批复》。这些都表明我国股指期货交易已经蓄势待发。股指期货的推出不仅能加快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建设步伐,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而且能够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提高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但是,股指期货市场的巨大风险是任何监管当局不能忽视的,尤其是我国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国家,在金融期货市场经验不足,市场制度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防范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在新形势下研究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制度,保证其高效、规范的运行,对于消除市场风险隐患,发挥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作用,促进市场稳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股指期货的概念和近年来的发展情况等背景资料。第一章从股指期货的基础理论开始,分别介绍了股指期货风险的种类和特点,为从整体上了解股指期货的监管作了铺垫。第二节从经济学上的市场失灵理论出发,在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垄断方面作了详细的描述。指出了在经济学角度上,股指期货市场也应该加强监管。第三节从法律角度,用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来引出必须用法律制度来监管股指期货的风险。第四节通过对美国、英国、中国香港、日本等股指期货的成熟市场的研究,得出了发展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启示,为我国股指期货的顺利推出和监管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第二章和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第二章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运行情况,指出了监管主体的不完善之处。政府部门的过度干预、权力庞大是监管市场失灵的主因。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不足,交易所体制的不完善和自律管理权力的缺失也分别导致了自律主体的监管不到位。本章通过对政府监管,行业协会监管和交易所监管的逐一分析,详细说明了监管主体监管的不足。第三章则是统领全文,在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基础上,对股指期货市场和立法方面提出了建议,并找出了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使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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