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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大国,而且是农业大国。这里的“大”,仅仅是指人口众多,农民的绝对数大,占总人口的比例也大。若以人均拥有耕地衡量,仅占世界平均数的三分之一,人均农业劳动力占有的耕地则更低。“人多地少”的严峻国情,驱使人们就农村土地问题展开研究、思考对策。诸多农村土地制度变革方案的不断涌现,不仅表明学者们对此问题的重视,也说明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确实不完善,还暗示着既有方案的可行性存在不足。中国的农村土地问题并非单纯的土地问题,它始终与“三农”问题紧密关联。一旦沾上“三农”,话题就变得极为沉重,却绝对不能回避,否则就会背离研究农村土地问题的宗旨。本文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世晃观和方法论,以“物权二元结构论”为理论依托,分析中国农村的土地问题,对中国的农村土地物权进行理论阐释和制度重构。除导论以外,全文共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铺垫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制度的关系。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通过对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在二战以后基于社会革命、民族独立等原因掀起的土地改革浪潮的个案分析,阐明基本经济制度反映相应的社会类型,进而从根本上决定了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所有制性质;社会主义的土地改革都采用彻底变革的模式,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并很快过渡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以便从农业中抽出财力、物力支援国家的工业化建设;资本主义的土地改革则普遍采用温和变革的模式,只是改变农村土地的利用方式,并不从根本上触动土地私有制。不同的法律体系也会对农村土地物权制度产生深刻影响,与大陆法系深受罗马法影响从而发展出以土地归属为中心的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概念体系不同,英美法系更注重农村土地的实际占有和利用,发展出一套完全不同的土地利用权利体系;中国、日本和西欧的不同历史背景也折射出农村土地物权制度各具特色。新中国历次农村土地上生产方式领域的重大变化,都表现为所有制形式及其实现方式的改变,并导致农村土地物权制度变革的伴随效应,从土地改革运动的农民所有和农民利用、初级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农民所有和集体利用、高级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发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和集体利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