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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2006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列报,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使用。2007年底,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同时暴露了美国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的缺陷,尤其在衍生金融工具计量属性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方面表现明显。2009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及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其衍生金融工具准则内容做出了修订。
通过上市公司对《2006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应用衍生金融工具数量小,程度低。学术界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准则的研究多集中在理论角度,与准则的应用实践联系不大。
本项研究采用规范分析法及案例分析法,首先通过结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及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2008-2010对衍生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对我国会计准则内容从规则层面进行研究。其次,选取航空运输业上市公司应用衍生金融工具准则现状进行案例分析,以检验我国会计准则的实践应用状况,同时比较国际航空公司的成功案例,提出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准则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分类及确认,现行准则存在管理层判断主观性过强,有效性评估期间过长的问题,需增加衍生金融工具合约期限,合约结构等披露内容,同时缩短有效性评估的披露期间,以强化客观性;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公允价值计量能提供更为相关的会计信息,对于我国企业准则实践过程中暴露出的同类交易采用不同的公允价值确定方式的问题,可引入独立第三方对衍生金融品交易进行定价的核实,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我国准则要求过于宽泛,导致实践过程中出现企业对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及误导性披露的问题,需及时出台准则修正案对披露内容的要求进行细化,结合我国衍生金融品市场尚不成熟的国情,对披露规则进行细化,以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