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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行政黑名单制度已经广泛应用于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管理等众多关乎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产生了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不可否认,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黑名单制度在惩戒失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黑名单的适用却逐渐陷入泛化与滥用的趋势,导致相对人权利受到威胁和损害也是常有之事。在失信的前提下,行政机关采取公布失信信息或适用惩戒措施的方式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这种情况下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是正当的,但是,当前的制度却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表现出泛化与滥用的倾向性,致使相对人的权利受到过多限制,不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因此,将研究重点放于黑名单制度中相对人的权利保护上,明确黑名单相对人权利限制的范围及惩戒力度对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目前行政黑名单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实践情况来看,现有制度在相对人权利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黑名单的设定主体过于泛化。作为一种负面信用评价,黑名单在法律性质上类似于行政处罚中的声誉罚与资格罚,根据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各地方或各部门并不能随意设立黑名单,但是目前动辄就设定黑名单的情况很是常见,实则加重了行政相对人的负担。第二,行政黑名单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失度。行政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涉及列入、公开、惩戒以及退出等多个环节,此过程中的列入标准的不统一、公开失信信息的范围失当以及惩戒措施的设置不合理都对相对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第三,行政黑名单对相对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制度中程序性权利保障的弱化以及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第四,缺乏对行政机关的责任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提供了便利,同时增添了相对人权利受损的可能性。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黑名单制度中相对人的权利,应当在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对黑名单的设定和实施进行完善。首先应该明确黑名单的设定主体,由国务院统一设定,并允许一定层级的行政机关结合自身行业管理属性细化黑名单的相关规定。其次需要规范行政机关在黑名单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在明确列入标准、公开失信信息的范围以及确定惩戒措施时要充分考虑对相对人权利限制的程度。再者要加强对相对人权利保障,如规范黑名单全过程的程序设置包括告知、听证程序、退出程序等以及完善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方式等。最后要强化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以防止权力滥用。如此,才能在发挥行政黑名单制度效能的同时也能实现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