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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首先,从立法现状切入,重点介绍了域外有关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发展和运行现状,进而反思我国司法和立法的不足之处。其次,以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关禁止重复起诉的立法文本为分析对象,引申出本文所欲探讨的核心问题。再次,细致梳理中外相关文献,总结既有研究的得失,为本文的研究作基本的理论铺垫。最后,从方法论角度表明本研究的进路和创新点。第一章“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的概述”。第一节从历史维度追溯了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历程。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界的理论共识,简要介绍民事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的价值依据问题。第二节对基本概念进行梳理,包括横向的相关观念,如禁止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既判力等的辨析,也包括纵向的与行政争议、刑事诉讼等学科领域内近似概念的辨析。通过概念内涵在我国语境下的再界定,为本文的论证和学术对话设定基本的、统一的平台。第三节重点对我国立法中的禁止重复起诉规则和司法中的重复起诉行为认定的现状进行详细梳理,以进一步挖掘和提炼本文的问题点,以及论证的范围与方向。第二章“重复起诉的一般识别标准”。禁止重复起诉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判定标准的设定问题。因此,本章重点探讨重复起诉行为的一般识别标准。第一节探讨重复起诉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需要根据司法实践对重复起诉行为进行基本的类型划分;其次,在分类探讨的基础上,以诉的构成要素理论为参照选择恰当的识别路径;最后,从重复起诉认定标准的各种构成要件学说中,选择“二要件说”为本文识别分析的基本框架。第二节和第三节分别对诉讼主体和诉讼标的二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尤其是对诉讼标的新旧学说进行了详细的述评,并结合禁止重复起诉的目的考量和实务现状,选择旧实体法说作为我国诉讼标的识别的理论参照。第三章“禁止重复起诉的具体展开”。承接既有的研究成果,本章将重复起诉的认定以诉讼进程为标准,划分为诉讼系属和判决确定后两个阶段,在第二章原则性识别标准的基础上,分别进行进一步的专门化研究。在诉讼系属阶段,诉讼系属开始与消灭的时间点、诉讼系属抗辩的要件等都对重复起诉的认定有重要影响。在判决确定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基准时等深刻影响着重复起诉的覆盖范围。随着近年来既判力效果扩张趋势的显化,争点效理论引导下的禁止重复起诉扩大化现象,彰显出民事诉讼中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的深化。人事诉讼中,既判力的主观范围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具有对世效力。第四章“特殊情形下的重复起诉问题”。一般性识别标准也有其局限性,在实践中,许多复杂的纠纷类型在重复起诉的认定中往往存在各种争议。因此,本章对实践中非常规的诉讼案例进行类型划分,针对不同类型的特征,借助相关理论学说,深入分析其重复起诉认定中的注意事项和具体操作标准。本章第一节重点探讨了一部请求诉讼的正当性问题,以及不同学说前提下的重复起诉认定。第二节对侵权纠纷中的后遗症问题,和解和执行中的新事实等问题进行探讨,重点论述了情事变更所引发的新事实的范围和新诉的处理措施。第三节针对确认之诉,尤其是具有先决法律关系的两个诉讼间的重复起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第四节针对诉讼上的抵销行为,探讨了特殊攻击防御情境下的重复起诉认定问题。第五章“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构建的困境与突破”。本章第一节是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对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实践和理论困境进行进一步的总结、展示。有了对现状的整体认知,第二节致力于矫正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目标依归,进而对禁止重复起诉认定规则体系进行系统化构建,尤其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248条的条文内容进行重新的调整和解读。第三节则从微观视角,对既有制度规则进行建设性弥补和完善,例如建构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处理方案,引入诉的合并制度和中间判决制度等。结语总结全文,再次重申文章的核心内容和研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