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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土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可见,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征地补偿是土地征收的核心问题,解决了土地补偿问题,当前因征地行为引起的一大堆矛盾和问题将迎刃而解。因此,必须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创新农民安置补偿,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本文从征地制度本身入手考察征地补偿机制的改革问题,主要从资源配置最优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来对现行的有关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方案。现行征地补偿机制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这种体制的弊端日益暴露,并引发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问题。法律制度落后于实践的需要,使农民无法合法获得在土地增值的财产收益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旧的制度框架己无法适应经济发展对农民补偿的要求,对征地补偿的制度创新,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现行的几种征地补偿方式的创新实践进行分析对比发现,虽然相对于原来的以产值倍数法为补偿标准,现金安置为主要手段的方式要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仍然是在原有制度框架内的修修补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产生的根源。因此,要打破旧体制对生产力的制约,就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从维护公平竞争与和谐发展的角度,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土地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因此,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必须彻底改革征地制度,由现行的以政府为主导的补偿模式向以市场为主导的补偿模式转化。政府退出非公益性的征地范围,将政府征地的范围限制在公益性范围内。同时,即使政府出于公益性目的的土地征收也应该以土地市场的交易价格作为指导来确定补偿的标准。引入补偿的磋商协调机制,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主观感受,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目标。关于国家退出经营性的土地征收范围后,非公益性的土地需求则通过城乡统筹的土地市场获得,政府作为土地交易市场的组织者和监管者规范土地交易市场的行为,提供土地交易方面的信息,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性,防止出现内幕交易、恶性竞争等市场失灵现象,维护农民与国家利益的安全。本文主要结论有以下几点:首先,在征地补偿机制市场化改革趋势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应该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规范公益性用地的范围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对现有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还建议出台《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以对征地补偿机制的完善提供更充分的制度保障。其次,本文从征地补偿机制市场化改革的前提出发,研究结论认为,由于征地制度改革的结果是打破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局面,从而有利于缓解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供给不足的问题,土地供给增加有利于降低土地交易的均衡价格。因此,将国家征地限制在公益性范围内,放开集体土地入市流转后,有利于降低国家征地补偿标准,从而减少政府公益性目的征地的成本。即实现征地补偿市场化后,未必一定会出现补偿标准提高的结果,反而可能出现征地补偿标准下降的可能,即“土地价值悖论”。这种现象同样有利于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是一种满足帕累托改进的制度安排。最后,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措施,因此征地补偿机制的完善需要出台大量的相关配套措施,否则即使确定了征地补偿市场化的目标,没有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出台也是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