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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和自由贸易的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已成为国民经济和国际贸易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与货物贸易方面形成的较为成熟的规则体系相比,服务贸易规则还相当欠缺。其中之一便是紧急保障措施。在经过了十年的谈判后,多哈回合在这个问题上的谈判陷入僵局,一是因为服务贸易过于复杂,制度设计难度较大,二是因为各国立场差异明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难以达成妥协。实际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两点上,即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建立的的必要性问题和可行性问题。
对于必要性问题,本文从整个保障措施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入手,在充分解析了保障措施制度的法理后,通过一一对照现有WTO服务贸易制度中的相似制度,我们看到,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是无法用其他制度取代的,基于各国对该项制度的现实需要和上述制度缺位,从而得出结论,我们有必要建立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制度。
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问题因为服务贸易的复杂性而变成了一个难题。本文主要分析了由成员国提出的三种模式,一是传统的WTO货物贸易保障措施制度模式,一是美国提出的承诺列表模式,三是新加坡提出的竞争政策模式。这三种模式都存在这样那样问题,其中最为现实的是承诺列表模式,但由于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特点,本文在此几种模式基础上建构了以服务提供方式为基础的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制度。
同时,该项制度的许多要素都因为服务贸易的复杂性而充满争议,本文对这些要素分别进行了分析,如国内产业的界定问题,同类服务和可直接竞争的服务问题。
最后,本文就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制度的执行措施问题进行了分析,受Rudolf Adlung写的《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和补贴的谈判:一个没完没了的故事?》启发,既然在目前的实践中,许多国家都采用补贴的方式保护其国内产业,其效果又必现在许多国家所提出的实施措施更为有效,本文做出这样的设想,能否把补贴纳入紧急保障措施的实施机制中,并加以限制,使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的执行更具可行性,又不至于发展成一种贸易壁垒。
建立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是有其深刻的现实需要的,我们不能因为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而停滞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