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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农业的投资增加,投资效益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得到改善;主要农产品产量大幅增加,国内农产品市场供求平衡;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的科技水平日益提高;农产品出口不断增加,出口结构更加完善,比较优势进一步突出。但是,目前我国农业与农村形势依然不容乐观,这集中体现为农产品的生产的产业化、流通的市场化和贸易的一体化程度都不太高,这进而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竞争力的提升。而我国目前的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受制于农业立法的,我国的农产品立法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为:立法薄弱,同农业大国和农业的基础地位很不相称;立法滞后,与农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具有浓重的计划管理的色彩和痕迹,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政策性、原则性较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差。 西方经济学一直存在着国家干预和反国家干预的争论。经济法也在国家干预主义与自由放任主义的矛盾运动中的逐步成长和发展起来,并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重要形式。经济的不断发展使人们逐渐认识到,经济自由主义政策和国家干预政策都不完美,自身都存在难以弥补的缺陷。所以,只有两种政策相结合、同行并举,才能取长补短,使经济平稳发展,而经济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界定“需要”国家干预的范围和限度。但是一直以来,经济法学对关于国家职能问题的研究,基本上是将其视为一种当然的结论,对国家经济职能的范围和限度本身则缺乏详尽的分析,这种认识如果得不到纠正则可能影响对经济立法和实施的评价。因此,本文运用经济法中国家干预理论作为理论杠杆,以其阐释我国农产品产业化、市场化、一体化面临的突出法律问题。 要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就需要加大对农业的资金投入,而农业的基础地位和自身的一些特点又使得国家财政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即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显得至关重要。公共财政理论从农业的基础地位、农业的弱质性、农业生产要素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性质、农产品在供给与需求方面具有特殊性、农业比较利益偏低以及加入WTO给我国农业带来的挑战等六个方面证明了政府通过财政手段支持保护农业的必要性。而这种支持保护却不能是盲目的和随意的,它受着农业生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