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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到1997年《刑法》,再至如今的八个修正案,我国刑法领域内的立法不断健全和成熟。现有的刑法理论格局之内,每一个局部或细节均有学者进行过专门研究,作为刑法学领域内的后辈,如果依然局限在对单一罪名的研究之上便无法进步,哪怕使用显微镜去研究也稍逊新意。唯有打散和重组现有的体系,不断地解构和建构才能在刑法领域内获得更为深入的研究。论文的价值主要由文章内容与研究方法共同体现,本文也着重于这两方面的努力,但是笔者更为重视的是对研究方法的一种全新尝试。文章整体脉络的搭建和架构所采取的是导师在教学过程中所一直倡导的打散与重组、解构与建构的方法。具体而言,既不是只针对刑法总则中的某个概念进行研究,也不是针对刑法分则中的某个个罪进行讨论,而是采用了时下无论是学术或是生活中必备的“关键词”,以“营利目的”、“聚众”和“开设”三词串起全文,并紧扣《刑法》第303条的主线,通过梳理归纳,运用对比分析,系统地、全面地、类型化地研究刑法典中的“营利目的”、“聚众”与“开设”,并最终确定《刑法》第303条中该三要件的实质,以期达到对条文的准确适用和适度完善。本文第一章为《刑法》第303条与赌博类犯罪。该章首先指出了《刑法》第303条在条文设置方面的特殊之处,即非典型条文且包含非选择罪名;其次阐述了该条文与赌博类犯罪的关系,并在章末对文章题目表述上的选择作了明确解释,以体现写作意图。本文第二章为“营利”为先。该章通过对“营利目的”含义、分布、类型的论述,剖析了赌博罪中“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的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基于对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量提出了取消该要件的建议。本文第三章为何谓“聚众”。该章对刑法典中“聚众”的分布进行了梳理和归纳,明确了赌博罪“聚众”之共性与个性,探讨了该条文中“聚众”认定方面的相关问题,明析了相关司法解释的优势与不足。本文第四章为何处“开设”。该章首先对刑法典中经营类动词进行归纳和对比,辨析了“开设”一词的特殊之处;其次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部分重难点问题,探讨了实体赌场与网络赌场的“开设”;最后基于实然角度的研究提出了应然角度的看法,建议增设“容留、介绍赌博罪”以丰富赌博类犯罪的条文规定,以期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综上,本文以《刑法》第303条为主线,试图将刑法典中所有的“营利目的”、“聚众”与“开设”进行比较研究,以期获得比较之间的“火花”,希望为刑法理论研究方法添一些“微薄”的砖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