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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渊源流长,罗马法上曾有类似制度,德国普通法也认可它的存在,但当时极少被利用,因而并未引起世人的重视。直至19世纪末期,伴随着工业革命而来的供求膨胀使信用经济勃然兴起,分期付款买卖日益在欧美各国成为流行的交易方式。由于所有权保留制度因其制度设计所独具的功能属性,作为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紧密的担保方式又日益盛行起来。其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所期待的对待给付的实现,由于它具有缓解买受人资金短缺、担保手续简便、交易迅捷等优点,故在现代物资交易日益频繁的社会中地位日盛。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适应加速资金融通,增加人民的收入,确实提高人民的生活需要,在经济生活的实践当中,所有权保留制度业已在一些耐用消费品的销售中得到应用。但是由于该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存在较多缺陷,故而在司法实践当中难以操作。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全新认识:就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性质而言应该从两个角度来考察:1、从所有权移转角度进行考察,认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性质是买卖契约附停止条件;2、从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特性上进行考察,认为所有权保留买卖是一种担保物权。对于所有权保留的类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宜采康彩恩式的所有权保留,而应该包括:简单的所有权保留、延长的所有权保留和往来帐户的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的设定方式应该采用明示的方式而不应该采用推定的设置方式。所有权保留的客体,应该限制在动产以及汽车、飞机、轮船等特殊动产但不包括房屋等不动产。在所有权保留的权利结构中,法律除了赋予双方当事人具有一般买卖合同当事人所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