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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刑法修正案(八)》以来,集资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中唯一保留死刑的罪名,是具有代表性的涉众类犯罪,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和公私财产安全。尽管有最高刑是死刑的威慑,但是近年来,集资诈骗犯罪不仅屡禁不止,而且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早有杜益敏案、唐亚南案、吕伟强案,今有吴英案、刘洪飞案等。鉴于集资诈骗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高发的态势,动用国家刑罚权对犯罪分子予以坚决的打击、发挥刑罚的最后保障功能已然是刻不容缓。一起刑事案件的高效审判源于公安机关最初的立案和侦查,对非法集资行为开展侦查的效果直接影响到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认定,关系到精准、有效地打击集资诈骗这类金融诈骗犯罪。集资诈骗案件本身犯罪手段高明,隐蔽性强,牵连的被害人范围广泛、涉案金额巨大,对其进行侦查明显不同于通常的盗窃、故意伤害以及职务犯罪等案件的侦查,因而从侦查立案和犯罪构成两方面进行初步认定,对后续采取针对性的查控措施裨益良多。一方面,在立案环节要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注意相关非法集资行为涉及的犯罪数额、针对的对象,受理的案件是否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判断案件的管辖主体和范围;另一方面,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则按照犯罪构成四要素法进行分析判断,分别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加以简单阐述。只有厘清相关概念间的界限,才能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做到准确定性,维护法治的公平正义。了解集资诈骗案件的性质和特征并进行初步认定,是侦查部门针对相关行为开展侦查工作的有效前提,同时也是侦防对策的必要基础。在工作开展中,集资诈骗案的侦办难点包括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的查证,对此可以通过讯问嫌疑人和使用刑事推定的方式来认定(此等主观内容的证明是以客观证据为支撑的);侦查机关对介入案件时机的把握,这就需要同银行等金融机构协调配合,建立严密的监控网络,密切关注民间资本的动向;此外,办案效率低下、资金追缴困难、犯罪数额认定和证据的整合等都要求侦查部门加大司法系统内部的机动联系,同时密切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间的联系,尽量做到资源共享,在侦查资源利用率最大化的基础上,找准侦查方向选择最佳途径。对此,可以从案件受害人出发,向其了解集资诈骗的情况;可以从知情人入手,以开展外围侦查的方式深入揭露嫌疑人诈骗的本质;可以进行文书鉴定、账目审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嫌疑人集资的非法性,通过顺查和逆查相关账目确定嫌疑人非法集资中的诈骗性;可以通过追踪赃款赃物的去向、下落来印证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也可以通过对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其恶意转移资产和潜逃,正面接触嫌疑人,对其进行刑事讯问,获取有关犯罪情况的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