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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已经没有哪一个国家仅仅将其视为技术现象,网络治理已经逐渐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而网络内容治理是网络治理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该领域建构一个科学的且符合国家发展实际需求的治理体系已经成为网络法学术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以系统理论和治理理论为基础,以功能性分权理论为工具,以结构现实主义的“单元——结构”为分析框架,围绕构建一种针对网络不良内容的不同特性和场域要素的可分型处置的治理结构并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这个总问题,探讨网络内容治理的结构分型和法治化发展。本文的具体研究工作如下:在系统阐释网络内容治理的法理学问题之后,本文第一章分析了相关的理论基础,以结构现实主义作为理论支撑,构建起适恰网络内容治理领域的“单元——结构”分析框架。本章首先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了网络内容治理的概念,认为网络内容治理是针对网络不良内容的多主体协同行为,需要在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下保护相关法益、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本章认为,网络表达自由不是一项绝对的自由权,在严格遵守程序性和实体性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对网络表达自由进行限制。在充分吸收治理理论,特别是多中心理论、协同治理理论和元治理理论的基础上,本章提出了法治思维指导下的结构主义分析进路,强调规则之治、良法善治,重视对公权力的控制和约束、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将治理主体的权力、功能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态纳入法治范围。本章构建的分析框架主要在结构层面进行分析,重视主体的位置关系和排列原则,以及由此形成的结构形态。以此为基础,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单元”和“结构”的角度分析影响网络内容治理的主要因素。其中,第二章主要分析网络内容治理中的主体“单元”,包括国家及政府部门、互联网企业和行业组织、网民和社会组织。其一,充分论述了作为治理主体的国家及政府部门所承担的治理责任,认为国家通过确立网络发展战略、制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出台相关制度、参与网络行政执法、对执法行为进行司法控制等方式承担治理责任。其二,对互联网企业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并具体论述其治理责任,以中、美、英、日等多个国家为例分析行业组织在网络内容治理中的治理职能。其三,对作为治理主体的网民和社会组织进行了具体分析,论述其参与网络内容治理进程的主要途径。第三章通过理论的抽象和提炼,概括了目前世界范围内三种主要的网络内容治理功能性结构。首先是层级式结构,本章以新加坡、韩国等国家为例分析层级式结构中各主体的位置及其关系模式,并以新加坡为例分析了其结构的具体演进过程,再结合其具体的运作机制讨论其治理功能和适用领域。其次是多中心结构,本章以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为例分析多中心结构中各主体的位置,以及多中心结构中若干种不同的关系模式及其演进过程,在充分论述其治理功能之后,分析了其具体适用的治理子领域。第三是混合式结构,本章通过分析和论证认为这种结构具有特殊的研究价值,可以根据不同的混合方式和原则形成若干种结构子形态,其具有可塑造性的品质,在网络内容治理中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通过研究论证,本章认为三种结构形态并无绝对优劣之分,但各有适用的情形和领域。在总结学术探讨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本文第四章从一般意义上论述了网络内容治理结构的塑造过程。塑造治理结构的第一步是网络不良内容的认定。本章认为合法律性是判断网络不良内容的唯一标准,要以法治的方式确定网络不良内容认定的主体、程序和标准,并对网络不良内容的类型加以界定。第二步是确定治理主体的位置以及他们之间的功能性分权。其中最重要的是广义政府位置的确定,这基本决定了主要采取哪一种结构形态。位置确定的同时,按照功能性分权理论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新三权分立”确定广义政府和其他治理主体之间、广义政府内部的功能性分权体系,这其中涉及结构的具体运作。第三步是针对网络不良内容的治理结构的设置及变换机制的建立,由于三种主要的结构形态具有各自适用的治理领域,在治理结构塑造的过程中,应该针对不同的治理对象设置不同的结构,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结构之间变换的制度性机制。本章认为,要在法治逻辑的指引之下寻找治理结构优化的途径与策略。最后,本文第五章围绕结构优化和法治催动的双重目标,提出了塑造中国网络内容治理主体结构的法治化方案。本章认为网络内容治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必然遵循“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逻辑。推进网络内容的结构优化必然要以法治化作为基本保障,结构化和法治化是共生的嵌入式发展关系。结构优化必须植入法治理念,其过程要以法治的方式进行,特别需要合理限定广义政府的公权力,建立均衡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完善的权力监督体系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本章最后论证了网络内容治理功能性分权和治理结构分型的法律保障措施,认为要在坚持“法律保留”“均衡责任”“法律与科技共治”“安全优先兼顾发展”等原则的指导下,逐步完善法律规则体系,特别是要在完善网络不良内容认定的基础上完善治理主体结构的规定,从而架构起符合中国治理实际需求的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在规范体系中特别需要完善“网络内容治理负面清单制度”“网络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网络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网络内容分级管理制度”和“网络实名制”等五大制度,同时充分发挥软法体系培育广义政府之外的治理主体,形成一套软硬齐备的规范体系,推动中国网络内容治理结构的优化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