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8年以前,我国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我国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给予了外资企业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我国内资企业税收负担高于外资企业。我国原两套分别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存在很大差别,各地开发区竞相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投资办厂,以及外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逃避纳税,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这种税收不公,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对外资企业实行大量的税收优惠,减少了我国的税收收入,使外资企业能够拿出更多的资金进行产品研发、延揽人才、抢占市场份额,排挤内资企业;同时内资企业受利益驱使,会倾向于把资金拨到国外,再投资到国内,以享受税收优惠,加剧了我国过渡性资本外逃。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纳税主体、统一了税率、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了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在所得税政策上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税收的横向公平。但是在所得税政策之外,还有很多方面影响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公平。受税务人员业务能力和各地不同的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影响,对新所得税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力度有所差异,间接的影响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公平,同时各地方政府间因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使其原制定的针对外资企业的一些税收政策失去效力,而进一步变相出台的新的税收竞争方式以及新法给予外资企业五年的过渡期政策依然影响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公平问题。内外资企业之间税负不公,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和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税制,公平税负,给予内外资企业同样的税收待遇。促进我国内外资企业税负公平,需要进一步完善所得税政策,制订统一的管理办法,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严禁随意出台特殊规定,达到政策执行标准一致;在新企业所得税之外完善税收的产业导向政策,鼓励产业结构的升级;规范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深化税制改革,加强法制建设,制定符合本地区比较优势的产业政策,摒弃单纯依靠各种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手段,塑造本地区的核心竞争力,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加强程序法建设,完善执法过程程序法、税收法制保障性程序法和执法监督性程序法;加强国际间税收协作,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和信息交换,进一步完善产品价格信息库,加大外资企业逃避税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