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三大论战——基于“古今之争”立场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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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力图从施特劳斯开启的古今之争的立场和视野来研究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三大论战。论文首先将三大论战置于现代政治科学的问题史脉络中进行辨析,清理论战中的局限、疑难和乱象;进而通过阐述现代政治科学本身面临的批判和挑战,来理解三大论战和现代西方法理学存在的局限性。  引言指出,古今之争的思路一方面揭示了一种对思想家进行非历史主义理解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还通过古代政治哲学和现代学说的对比,使我们能够对古今生活与思想进行对比评判,并在不受当下的偏见、习惯之影响的情况下,分析批判当下的生活方式和理论学说,帮助我们了解该生活方式是奠定在怎样的基础上的,反省当前生活方式的局限性并洞悉其他生活方式的可能性。由于自由民主制在西方已经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西方法学家们已经看不到它在其奠基者眼中的困难和局限。这注定了他们的学说和论战,只是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民主制的内部争议,不可避免地存在现代政治科学所具有的局限性。而且,三大论战充分揭露出,现代西方法理学已经失去其与现代政治科学的巨人们的联系,法学家们对现代性奠基者的理解似是而非、含混不清,由于缺乏现代政治科学的自我意识,导致或者他们的问题是伪问题,或者他们的争论是虚假的,他们甚至不能正确理解彼此的立场,展开了一些错误的抨击。鉴于古今之争的视野能够促使我们打破现代生活的习以为常,引领我们以反省和批判的眼光看待现代事物,因而,从古今之争的视野研究清理三大论战,进而洞察论战以及现代法理学的局限和极限,是一项十分有益的研究。  为了说明三大论战的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内容,论文第一章全面阐述了“哈特-富勒论战”、“哈特-德夫林论战”、“德沃金-哈特论战”的内容和法学家们对各自理论的建构,重点解析了论战焦点问题的提出和回应过程。在阐述完三次论战之后,笔者在解读部分讨论了一些需要特别思考重视的问题,以深化对各方立场和理论的理解。通过此部分的解读,论文为下一章的分析和批判铺垫了基础。对于哈特和富勒之间的论战,笔者指出: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显示了其理论的现代性;“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学说”则体现出一种霍布斯式的现代品质;哈特的法律规则体系观点则明显受到韦伯的影响。同时,只有从韦伯学说才能理解富勒所提出的“法律的内在道德”学说的真实面目。对于德夫林和哈特之间的论战,笔者指出:德夫林的法律道德主义并非古典道德论旨的回归;哈特与德夫林在对待“法律强制执行道德”问题的态度其实并无差异;哈特对德夫林的理解及其批判的出发点是自由原则而非功利原则;哈特之批判德夫林,是因为他将德夫林对沃尔芬登委员会报告的批判视为对小穆勒所阐述的自由原则的攻击。对于德沃金和哈特之间的论战,笔者指出:首先,德沃金批判法律实证主义的目的在于打通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分离,将自由主义政治道德纳入到司法裁判论证的依据中来,从而在法律、司法与权利之间建立联系,通过法律来实施自由主义政治道德,也即权利的要求。作为一个嗅觉敏锐的政治哲学家,德沃金觉察到法与道德的分离所暗藏的极大危险――在法律实证主义的规则概念与功利主义的组合中,我们将无法坚持“从多数人的专制中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这一自由主义的根本立场。因此,德沃金对法律实证主义的评判是与其对民主制度下“多数人的暴政”的警惕联系在一起的;正是在这种担忧之下,他才提出了“法律的整体性”、“无缝之网”、“原则共同体”等意象替代实证主义的“法律的空缺结构”的意象。其次,哈特与德沃金的主要分歧之一还发生在功利与权利问题的抉择之上,虽然德沃金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强调权利胜过功利,对功利主义怀有警惕之心,但德沃金并非全盘否定功利主义;哈特对待这个问题则表现出复杂的心态。此外,笔者还指出了德沃金与哈特在对待现代民主政治的不信任立场上的内在一致:哈特对德夫林的解读和批判所利用的资源是小穆勒的自由原则,其问题意识是出于对现代民主政治的不信任;与此相同,德沃金对哈特学说的批判其实也是从法律实证主义下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会导致多数人的统治,侵害少数人的权利为出发点的。因为法律实证主义意味着放弃对法律的权利解读,意味着对民主政治中的多数派放弃制约的原则和手段,必然导致多数至上主义的危险。因此,德沃金和哈特两位如此对立的作者的问题意识是一致的。  在详细阐述并解读了三大论战的内容之后,笔者在第二章总结陈述了论战的性质和症结。笔者指出,现代西方法理学三大论战是一场现代政治科学的内部纷争。三大论战存在四大局限性:第一,哈特和德沃金不理解,权利对功利的批判永远不会有胜利出现,功利主义不可能被权利论所取消;第二,德沃金的平等权和权利论缺乏对理论前提的深思;第三,哈特和富勒之间关于“法律的内在道德”与法律实证主义的争论是一场虚假和虚无主义的论战,德沃金奉为其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核心的权利也没有为良善生活提供指引,三人学说都具有虚无主义性质;第四,德夫林、哈特、德沃金三人关于法律强制执行道德问题的立场观点并无实质差别,论战各方并没有真正重要的分歧;哈特,特别是德沃金并没有真正理解自身立场与德夫林立场的一致性。在分析了三大论战存在的局限性后,笔者指出,三大论战虽然是现代政治科学或者说现代性、自由主义的内部不和;但参与三大论战的法学家们并不理解其理论学说在现代政治科学问题史中的思想位置,他们对现代政治科学的巨人们的理解也似是而非。这导致他们并不能真正理解相互的立场,导致其所提问题或者不可解决,或者对自身立场的理论前提缺乏检视,或者导致虚假的争议和错误的攻击。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论战当事人在现代政治科学的视野内提问和思考,其必不能从中抽身出来并从现代政治科学的批判者的角度,乃至从柏拉图式政治哲学的角度求助于一个更为广阔的框架,诉诸与现代政治科学截然不同的视野。因此,这些论战存在现代政治科学所固有的局限。总之,三大论战是有启示性的:站在现代政治科学的视野内展开论战,难以对现代法理学问题进行深刻的发问和回答。  在论文第二章表明了三大论战的局限性之后,笔者在论文第三章指出,现代法理学的问题意识首先需要与那些伟大的现代思想家们的思考建立直接联系,才能有所裨益。为此,第三章阐述了三大论战局限性的史前史,力图从现代政治科学本身看待论战局限性的成因和论战的疑难。与三大论战的四大局限性紧密联系,该章阐述和讨论了四个问题:一是权利、功利、自由在现代政治科学中的诞生;二是平等作为现代政治科学对自然等级秩序的颠覆性后果;三是现代政治科学与价值中立观及法律实证主义的关系;四是托克维尔和小穆勒政治哲学中的公共道德、舆论和民情风俗问题。  第四章承接前文进一步指出,现代西方法理学厕身其间的现代政治科学本身就是值得反思的,与现代的巨人们建立联系只是搞清楚现代西方法理学的第一步,只有进一步考察现代性的批判者们的观点,乃至通过柏拉图式政治哲学和“古今之争”的思路,现代思想的局限才能最终显露。因此,深入理解三大论战以及德夫林、哈特、富勒、德沃金等人的法理学的最好途径就是返回到现代性的批判者,返回到古今之争。只有通过考察现代性的拥护者、反对者,调和者,以及其他持更为复杂、微妙心态的思想家,只有通过考察那波澜壮阔的“古今之争”,带着敬畏之心聆听那些反思和批判现代性的伟人们的教诲,并衷心接受其立场,才能体察现代政治科学的伟大与局限,并进而洞穿三大论战中法学家们各自理论的局限和极限,看到他们观点的命运和希望之所在。为此,该章全面性地考察了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现代政治视野的奠基,也即由马基雅维里开创,由霍布斯、洛克完成的新政治科学。二是考察了西方重要思想家们对现代性、对马基雅维里和霍布斯、洛克开创的新政治科学的各种反应,其中包括:作为拥护者的孟德斯鸠、大卫·休谟、亚当·斯密、贡斯当;作为现代性的批判者的卢梭及其引发的“现代性的第一次危机”和“现代性的第二次浪潮”;康德在古今之争中的思想位置及其对现代性的推进;黑格尔在古今之争中的思想位置;尼采引发的“现代性的第三次浪潮”;以及海德格尔的生存主义历史主义。三是简要概括了施特劳斯对现代性的诊断,阐明其回归柏拉图式古典政治哲学世界的缘由,及柏拉图式古典政治哲学的实质内涵。  在考察了现代政治科学的奠基者、拥护者以及批判者们的立场观点和施特劳斯的柏拉图式政治哲学及其实质内涵后,论文从对现代政治科学、现代性的批判转移到对现代西方法理学的批判之上,结语部分提炼了作者对三大论战和现代西方法理学之局限性所持的观点。论文指出,跟随卢梭、康德、黑格尔、尼采等思想家反思现代政治科学,跟随施特劳斯的柏拉图式政治哲学反思现代哲学的虚无主义根源,使我们站在伟大高度上俯瞰现代西方法理学的疑难和局限。三大论战中浮现出的疑难问题向我们揭露,这些论战者的思想水平尚停留在现代性的第一次浪潮阶段,或者说勉强到达现代性的第二次浪潮,对他们的法学理论的深度和广度的期待应有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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