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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交流愈发频繁。随着对外开放的加深,大量外资流入中国,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渗透,带来诸多国家安全隐患。必须加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以保障国家安全,维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然而中国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问题。美国作为最早建立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国家之一,具有良好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体系、审查执行机构和监督机制。因此,有必要研究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学习其先进经验。通过对比,发现中美两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立法模式、审查机构、审查范围和标准以及审查程序上存在众多差异。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属于专项立法模式,中国属于混合立法模式。在混合立法模式下,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缺乏专项立法,法律层级较低,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之间无法衔接。可借鉴美国专项立法模式经验,设立专门的《外商投资和国家安全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审查机构、审查范围和标准、审查程序等要素做出明确规定,保证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在审查机构上,美国审查机构内外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中国的执行和决策机构一体,缺乏监督机构,结构单一且内部成员分工不明。可设立国际投资委员会作为专门审查机构,在委员会内部设立主席,统筹全局。将公安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等诸多关乎国家安全的部门设为委员会常规部门,以满足新时代国家安全体系的变化带来的审查需求。由委员会主席因需指定专业部门作为牵头机构,以提高审查的科学性。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个外部统一、内部分工有序的高效审查机构。在审查范围和标准上,美国审查范围宽广且具体,审查标准严格。中国审查范围较窄,标准宽松。可将公民敏感信息安全、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和劳动安全纳入审查所涉领域并增加兜底条款,使审查范围广泛涵盖所有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同时对个别领域做进一步解释说明,如,将关键技术解释为网络、高铁、导航、移动支付等相关技术,给审查工作提供更明确的参考。还应当严格审查标准,增加担任高管、董事、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作为判定外商取得境内企业实质控制权的标准。在审查程序上,美国有简易申报程序、申报磋商程序、柔性缓解程序以及审查结果监督程序。中国审查程序较为简单,缺乏灵活性程序和监督程序。可以设置简易申报程序,将案件分流,减轻审查压力。可以设置审查前预沟通程序,以增进审查方和申报方之间的了解,提高审查效率。应当设定柔性缓解程序,在国家安全和外资之间寻求平衡。还应当设置审查工作报告公开程序,促进审查机构审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