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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规定了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何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何时为开始?什么时间不法侵害才是结束呢?认定的标准和理论依据是什么?理论上对此问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虽不乏真知灼见,但仍让人无所适从。理论聚讼纷纭的状况给司法实务界带来困惑,面对基本相同的案情,不同的法官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刑法理论的纷争不已、司法实务界的认识分歧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民正当防卫权的行使,立法者所期望的正当防卫“以正压邪”之社会效果很难彰显。如何在正当防卫理论的荆棘丛林中提出明确清晰的见解,为人们理解、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提供理论指引就成为刑法理论研究者责无旁贷的任务。职此之故,重新梳理、审视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准确阐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确切含义,正确解决正当防卫时间条件认定的标准与理论基础,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开展对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相关问题的研究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全文分为四部分,共约四万字。第一部分绪论。该部分介绍开展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研究的理论与现实背景,交代本课题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同时指出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正当防卫开始时间的确定。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首先,我对国内学者的观点做简单介绍与分析。其次,我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与刑法理论做考察。两大法系的立法与理论均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面临紧迫侵害可以开始实行正当防卫,但两者对紧迫侵害存在的判断标准不同,大陆法系坚持客观说,英美法系奉行主观说。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我认为,正当防卫是公民在危难境地依法享有的私力救济权。只有当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不法侵害的紧迫状态时,行为人才可以开始实行正当防卫。至于侵害紧迫性的判断标准,我主张客观化的主观说。然后,以此观点为基础,我对相互斗殴、预期侵害等情形中的侵害紧迫性的确定展开论述并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三部分正当防卫结束时间的确定。这是本文研究的另一个重要问题。首先,我对国内外的观点逐一做考察分析,指出这些观点存在的缺陷。然后,我指出只有当行为人合法权益面临的紧迫侵害状态消除时正当防卫的时间才结束。根据紧迫侵害状态消除的原因,我将其分为紧迫侵害状态的主动消除与被动消除,并对此两种情形做了详细的分析与论证。第四部分探讨与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相关问题。本部分主要讨论预先防范措施的性质以及受虐妇女加害施虐者行为性质等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