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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协议,合同由当事人之间的一系列允诺组成。所有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受合同的约束,并有遵守允诺的义务。历史上,罗马法和普通法曾经要求所有的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而现今,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订约对象,并有权协商拟定合同的条款。只有极少数的合同被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购买的合同。大多数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之合同,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身故或者生存至一定年龄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其不以特定形式要求为成立要件。基于寿险惯例,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保险人一般于保险合同成立后以书面形式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书面保险单的出具有利于防止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对于保险条款的误解,也是有效保险合同的凭证。作为非要式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要约,另一方为承诺,双方就合同成立达成合致时,保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人身保险合同还需要满足特定的生效要件才能生效,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适格、合同不违反公共利益、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