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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日趋发达,商品交换逾是频繁。在商品交换繁荣的背后,不少人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意或无意地破坏着交易的安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就需要完整的规则或规范来保障商品的交换及其信誉安全,于是产生了撤销权制度。尽管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做了规定,但是该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适用,凸现出诸多问题,诸如对法律条文理解各异、司法实践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等。因此,只有更系统、完整地理解撤销权制度,才能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个更为准确、合理、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考察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出发,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起源以及欧洲各国对其的立法现状做考察,并对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历程及现状进行了分析。介绍了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的各种学说,笔者赞同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一项实体权利,与债权具有不可分性。形成权是撤销权的根基,请求权是行使撤销权的结果。接着通过将撤销权制度与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等相关制度进行比较,以体现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特征。第二部分从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方面分析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客观要件包括债权人债权合法有效、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在主观方面,只要债务人知道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力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仍实施该行为,足以表明债务人具有恶意;只要受益人知道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的,就可推断其具有主观恶意。第三部分详细论述了如何行使撤销权。主要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体、范围、期间及效力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在上文论述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不足: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比较窄;传统的“入库规则”限制了撤销权人的权利;关于诉讼当事人地位的确定存在缺陷,只规定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第三人。并对我国相关立法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