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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某些医疗机构为避免担责任,通常对患者采用保守治疗,并让患者多做检查、多开处方等,这诸多行为使得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相对紧张。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患者从专业的医护人员处获知针对自身情况作出的医疗方案,并对其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但是由于医患之间的矛盾以及患者不信任医疗机构等情况的出现,患方对该项权利的追求开始出现积极的态度,甚至出现了过度维权的现象,这使得医疗机构在实施相关救治措施时变得小心翼翼,稍有不慎,患方就会将医疗机构送到被告席。这种局面的出现使得医疗机构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病例、知情同意书等一些诊疗之外而不是本应该专注于救治患者、研究病情等诊疗活动。我国为医疗机构设立的紧急救治权因为界定不明确、程序不严谨等问题,在实践过程中,会遇到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与患方知情同意权等患方权利相碰撞的困境,法律没有给出明确指引,医方也不知道应该如何解决该难题。因此在实践中,医疗机构出于不想被告上法庭等原因,只好选择将紧急救治权让位于患方的权利,以致于违背立法者设立《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设立初衷。在今年通过的《民法典》中,对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方面未做修改,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程序不严谨,概念模糊等问题仍然存在。在本文中,笔者就此提出了一些个人见解。首先选取了有关知情同意缺失下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两个代表性的案件,来说明案例争议焦点及其引发的思考。从而引出患方知情同意权与紧急救治权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主要从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的冲突、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的同一性以及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冲突的协调等三个方面来讨论两者的关系。最后通过对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的冲突分析来提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具体制度现存的漏洞,并提出合理建议。对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研究不管是对医疗机构而言还是患者而言都有着纲举目张之意义,有利于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