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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我国《企业破产法》施行已经迈入了第十一年了,2007年的《企业破产法》确定了破产重整制度且规定法院在法定条件下可以对重整计划行使强制批准权。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是指法院在重整计划草案未经表决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体现了是司法权力对重整程序的干预,这种干预不当的使用会使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法院在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有地方政府干预和审判队伍能力不足,但更主要的问题在于重整计划实体审查标准规定的过于原则、没有正当程序予以保障。因此,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在实体和程序上进行完善是十分必要。本文将从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定义,法院在行使强制批准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提出建议。本文正文包括四个章节。第一章是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理论概述,论述了重整计划的定义、强制批准权的定义和法律性质,进而分析了重整计划中设立强制批准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二章对我国在行使强制批准权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主要表现在批准程序简单、速度快,裁定书简化,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够,出资人、中小股东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债务人资产评估过低,重整程序公开透明度不高,之后分析我国强制批准制度产生问题的原因:裁量标准的不明确、法官队伍能力不足、正当程序的缺失以及行政干预。第三章分析了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法定构成条件和原则,并与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进行比较借鉴。第四章提出建议,从完善实体审查标准、健全程序设计、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三个方面对我国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