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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金融工具,其在金融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在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中,存在着一种极为特殊的票据形式,那就是银行汇票。银行汇票为我国票据法所特有,其是为了适应异地购物付款且付款金额又无法确定的一种票据,其在产生之初是先进的、合理的,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的。然而,银行汇票毕竟属于票据的一种,票据所具有的标志性特征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流通性,银行汇票也应具有;但是,银行汇票由于其产生时的特殊性,有很多具体制度违背了票据法的基本原理,而且在功能上仅发挥了支付结算的功能,未能发挥出票据应具有的信用、融资等功能。因而,银行汇票现行法律制度已远远不适应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相反其与票据法原理的种种相背之处不但使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也滞后了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重新构建科学合理的银行汇票理论及其法律制度势在必行。在票据法的研究领域中,学者普遍关注一些票据法的理论问题,尤其是我国票据法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英美票据法相比相对滞后的领域,而关注银行汇票制度的学者不多,论著也很少。但是,银行汇票在我国又是非常重要的票据制度,其涉及金融领域的问题,牵涉到银行的法律责任问题,要对银行汇票制度进行规划,那么与银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也应作相应的完善,那么工作量是相当庞大的。因而,对银行汇票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既涉及我国票据法的整体与世界通行的票据法理论相协调的问题,也涉及银行汇票制度本身需要改进完善的问题。本文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银行汇票进行制度完善。第一部分:概述我国现行银行汇票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在这一部分中,主要论述我国银行汇票产生的背景,现行银行汇票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其他票据的区别,银行汇票的法律性质及其应具有的功能。第二部分:论述现行银行汇票的当事人制度,重点研究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及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认为,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一般情形下为不同的当事人,但也不排除银行汇票具有变式的可能性;另外,本文将申请人设计为收款人,以保障票据流通中的安全。第三部分:完善银行汇票的格式和流转程序。在格式方面,本文重点论述银行汇票在记载事项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意见,还有关于解讫通知的法律性质问题。在流转程序方面,本文在阐述现行银行汇票的流转程序存在的不利于流通和保障当事人的基础之上,进而提出自己的完善措施。第四部分:完善银行汇票的救济方式。我国现行银行汇票的救济方式除了临时性的救济方式挂失止付外,还规定了公式催告和诉讼这两种最终的救济方式。然而纵观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票据法都只规定了公式催告和诉讼的其中之一;本文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认为我国有关银行汇票的救济在采取挂失止付外,可采取公式催告这种方式。有关银行汇票的法律问题由于法学界研究的比较少,有的研究又比较分散,因此本文重点整合以往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学术观点,试图建构一个既符合国际通行的票据法原理,又符合我国现行金融秩序的科学合理的银行汇票的完整的体系,既能明晰银行汇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体系,又能促进银行汇票的流通、发挥银行汇票的支付、结算、汇兑、融资功能。